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法制讲座

13.05.2014  18:39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

张 恒 山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意识的组成部分。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时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是我们党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在总结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经验,吸收其他民族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创新性认识之一。对于我党提出的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新任务,我们要认真研究,深入贯彻。

一、公民意识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公民(citizen),是我国近代从西方引入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因取得一国国籍、享有和承担该国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国家个体成员。现在,一般说来,公民和国民两概念通用。人们通常理解,公民是一种身份,是一个国家的主人群体的成员之一。

意识主导行为,公民意识对公民的行为、活动具有根本性意义。

公民意识是国家成员个体对自我的身份以及与这种身份相应的行为、活动的主导价值、原则的共同性认识。也就是说,公民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身份的认知、意识,还包括,在这种身份认识的基础上,自我行为选择所依据的基本价值准则、原则。

公民意识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为了方便认识和讨论公民意识问题,我们可以简要地把公民意识归结为两大基本内容:国家归属意识和国家主人意识。

(一)国家归属意识

公民是国家主人群体的成员。国家是公民身份产生的社会组织依据。没有国家组织就谈不上公民身份。所以,一定的公民身份总是和一定的国家组织相关联,一定的公民身份总是一定的国家组织中的公民。

国家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定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则制度、服从和接受一个统一的权威机构管理、防范和相对排斥其他地域的居民的侵入、共谋自身福利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公民意识,首先是具有公民身份者对赋予自己公民身份的国家的归属意识。

国家归属意识是指,在当今世界,在人类以族群、地域分割的基础上划分为不同的组织群体——国家——的背景下,一个个体对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所属的国家组织的认识。这一看来简单的意识,其实包含着非常复杂的内容。一个国家的公民的国家归属意识,包括该国成员个体所具有的地域拥有、归属意识,族群归属意识,政府归属意识。

地域拥有、归属意识是一国公民对作为自己生活的家园的特定地域的依赖、附属意识和排外性占有意识。

族群归属意识是一国公民把与自己有着相似的外貌、体征、文化传统的其他人认作同类、并把自己归类于其中的情感、认识。

政府归属意识是一国公民对自己应当服从一定的政府组织的权威、接受该政府的管辖的自我认识。

这些意识对一个国家的凝聚力,对于一个国家的独立自存、维持基本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二)国家主人意识 

国家主人意识是指公民把特定的国家看作自己的拥有物,并决心通过维持该国家组织的存在、运作而谋求实现自身福利的自觉认识。这一意识的内容包括对特定国家的制度认同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维护意识、义务履行意识等。

制度认同意识       这是一国公民对自己生活于中的国家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的赞同、认可、接受意识。现代共和制国家的基本制度,通常是由宪法加以规定的。而宪法一般是通过公民投票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体现和表达民意的方式得以通过、生效的。宪法一旦被通过和生效,就被认为得到该国公民们的同意。这就是说,一国的基本制度是由该国公民们同意而形成、生效的。一个国家的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是一国公民们相互协作、共同生活的基本框架。一国公民自觉地认识到这种制度源自于自己的同意,从而自觉地维护这种制度的运行,是一国公民的国家主人意识的基础。同时,公民对这种制度的认同,对于这种基本制度的顺利运作、对于社会的基本秩序的维护,具有决定意义。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半个多世纪的存续和运作,就是以我国公民多数对这种制度的赞同、认可为基础的。

政治参与意识       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自觉地认识到自己是国家这一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之一,国家的政治事务于自己的利益相关,从而保持着依照法律提供的渠道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的自觉性。政治参与意识同制度认同意识密切相关。应当说,制度认同意识是政治参与意识的基础。对国家政治事务的参与,或者表现为参与投票选举,或者表现为参与候选人竞选,或者表现为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前的听证,或者表现为对官员腐败行为的检举,或者表现为对不良行政行为的指责,等等。无论具体的行为内容是什么,公民在做这些行为时,驱动他们的是一种主人翁的自觉意识。

权利维护意识     这是一国公民对自己的正当利益的自觉认识和加以维护捍卫的自觉性。现代实行民主共和制度的国家一般同意这样一种国家和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模式:国家是因公民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公民们结合成这种的政治共同体是为了谋求大家的共同福利以及维护自己个人的正当利益;国家应当在谋求实现公民们的共同福利的同时,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正当利益——权利。如果国家某个代表机构疏于、忽视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尊重和保护、甚至直接间接地损害公民个人权利的话,公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捍卫自我权利。公民的这种对自我权利的认知以及捍卫和维护自我权利的自觉性,是其主人翁意识的重要内容和表现。

义务履行(责任承担)意识       这是一国公民的这样一种自觉认识:因为自己享受着身处于中的国家共同体的好处,为维持这一共同体的存在,而应当按照共同体的制度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作损他性行为,尽可能作有利于共同体的存续、增进共同福利的行为。简单地说,义务履行意识,是公民的自觉接受行为约束的意识。现代民主共和国家的政治理论常识一方面强调国家形成、存在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们的共同福利和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强调国家形成存在的条件、民主共和政体存在运作的条件就是每个公民必须放弃个人的随心所欲的行为倾向,必须接受大家共同约定的制度以及构成这种制度的行为规则的约束。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制度规则要约束和防范的是个人因随心所欲而可能出现的损他性行为,只有排除各种损他性行为,人们才能作为共同体结合起来,人们才能享受到在这种共同体保护下的权利和共同福利。由于民主共和政体制度的运作必须以众多的公民有着履行义务、接受规则约束的自觉意识为前提,所以,民主共和制度下的公民意识,必须包括自觉义务履行(责任承担)意识。同样的,这种义务履行意识要以制度认同意识为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服兵役义务、保守国家机密义务、纳税义务、遵守公德义务等,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内容。义务履行意识还应当包括责任承担意识,即,一旦违反规则、违背义务,应当接受社会的惩处。此外,义务履行意识还应当包括自觉维护和增进公益意识,譬如,参与社区建设,参与慈善事业,关心和践行环境保护,投身其他公益事业等。

有没有自觉地履行义务意识,是公民意识和臣民意识的重大区别。公民和臣民不同,公民是共和制国家的主人,臣民是君主制国家中君主的奴仆。公民意识和臣民意识也不同。公民因为意识到自己是主人,所以,他热爱自己生活于中的制度和国家,对自己的国家自觉地承担义务,对自己参与制订的制度规则自觉遵守,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臣民认为这个国家的主人是君主,这个国家如何与自己无关,自己只是在君主拥有的国家武力胁迫下听命服从的奴仆,他们期望获得这个国家的保护,但没有自觉地为这个国家做一点什么、奉献一点什么的意识。

二、当代中国公民意识应当具备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理念”是一定的主体对一定的客观事物的理想态的本质性、关键性要素的认识,是主导、引导人们从事针对某种客观事物的实践活动的精神模式。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所要落实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正在从事的在社会政治领域的重大实践活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性、关键性要素就是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活动的主体就是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们在意识上确认、尊崇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把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当作自己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力求实现的社会理想状态,这就是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种理念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文化根基。

(一)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理念实际上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理念,就是把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的理想状态。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要树立民主理念,首要前提就是公民要具备自己是国家主人的意识。与之相应,公民不能有臣民意识,不能有臣服于保护人的意识。

民主从来就是和法治相关联的。树立社会主义民主理念必然意味着要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现在,人们在价值层面上确认、接受“民主”,即,在一个国家中,人民享有主权,人民当家作主,这已经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从操作和实施层面而言,民主与法治相连,民主通过法治实现,民主必须通过建构体现民主的法律制度并依照法律制度进行政治实践,这样一种理念还没有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认知。

民主作为国家公民的政治实践活动,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形式去实现。没有一定的制度形式,民主或者变成掩饰着个人意志至上的现实的空洞的口号,或者成为一窝蜂争权夺利的秩序混乱,十年文革已经给我们提供这样两方面的教训。所以,邓小平同志在倡导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始终强调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要使人民民主权利获得制度保证。我党十五大提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十七大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树立民主法治理念,从国家方面看,要求国家尊重宪法和法律所规定、保障的人民民主权利;从公民这一面看,是倡导公民依法有序地主张、行使民主权利,不可以在违反、破坏宪法、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我国现阶段,实现人民民主的最基本制度框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公民具有自觉的法律意识。这是一种认同法律、遵守法律、遵守规则的意识。

总之,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框架中得以践行,是在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实践的历史经验和教训总结的基础上得出的真理性认识和结论。要使全体党员、干部、国家每一公民都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正确看待民主和法治的关系,自觉地在宪法、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活动,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观念前提。

(二)树立社会主义自由平等理念     

如果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就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话,那么,这种当家作主是在人民的每一个体与他人平等协作、共同参与国家事务的活动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所以,人民当家作主的活动过程,也是人民的每一个体,作为国家公民之一员,在和他人平等协作中实现自主、自决的过程,也就是实现个人自由,体现和他人平等的过程。

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追求是,人的自由平等。社会主义从价值观念上对资本主义的否定,就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阶级剥削、阶级统治和压迫,存在着由权利平等所掩盖着的阶级关系事实上的不平等。当一个社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时,也就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自由。

共产党人从一问世开始,就宣称自己的理想的社会状态是一个真正自由的状态。“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1]

中国共产党从二大开始,就确定把中国建成“真正民主共和国”的奋斗纲领,就明确地把争取中国的独立自主与人民的民主自由作为中国革命的根本任务。从民主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践行着实现人民民主、自由的理念。

社会主义民主,就人民整体而言,体现着共同协作地管理国家事务的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民主,就人民内部成员的关系而言,体现着人民个体成员的自由和相互平等。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包含着人民内部的自由平等。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民主政治实践的主体——每一个公民(包括每一个党员干部)——树立自由平等理念。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的自由意识,是一种自主意识,独立意识。但同时,它也是接受理性约束的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求的自由理念绝不是个人的随心所欲,而是以遵守法律、遵守规则为前提。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平等意识,是一种反对任何人压迫他人、任何人把自己凌驾于他人之上、任何人享有特权的观念、认识,也是反对任何阶级成员认为自己天生优越以至可以凌驾于其他阶级成员之上的观念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要求的平等理念是普遍性地确认公民身份、地位、机会的平等,其表现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

我国公民普遍树立社会主义自由平等理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共同有效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观念基础,是实现我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观念前提。

(三)树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追求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当家作主是通过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活动得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当然使人民中每一个体有主人感,但人民当家作主的最终目的不是仅仅为获得这种主人自豪感,而是要通过人民个体参与国家事务决策、管理,使人民的个体成员的利益要求、意见充分表达,进而使得在吸收这些意见、要求基础上做出的有关国家事务的决策、处理结果被人民普遍认为是公平的、正义的,以至普遍满意、普遍接受。所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真正追求的是国家管理、国家事务决策处理结果的公平正义。这种公平正义状态是社会成员——无论他是属于哪一阶级阶层的成员——的利益、要求都能得到合理的、适当的满足。

由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这种追求的实现是以每一参与民主政治实践的主体——公民——具备对公平正义的正确认识和对其忠实信奉的意识为前提的,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国家每一公民(每一党员、干部)树立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

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自己所生活于中的国家生活状态的最高期望。生活于任何时代的人民群众,都需要以下三个东西:一是秩序;二是富裕;三是正义。在生活的秩序状态、富裕状态之外,人民对生活状态的更高期求,就是公平正义。人民的每个成员都希望,自己在这个社会中不被别人低视、歧视、蔑视,希望自己在这个社会从事的各个方面的活动能和他人有平等的机会、能得到平等的对待,希望在受到损害时能得到公正的裁决和救济,等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社会主义从本质上具有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正义。社会主义追求的目的,首先是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现象。社会主义之所以重视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企图消灭因为一部分人因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而无偿地占有大多数无产者的剩余劳动这种不公正现象。同时,社会主义还力图通过发展生产而逐步消灭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等,以致建立一个无阶级差别的平等社会。社会主义最终旨在建立一个自由人的共同体,在那里,在每一个人自由发展的前提下,使一切人得到自由发展。 [2]

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公平正义不仅是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状态的最高期求,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3]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之所以能够历经艰难曲折、百折不挠地率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取得民主革命的胜利,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所从事反抗压迫、追求民主、自由、进步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所提出的政治纲领代表了中国人民的心声,体现了正义和光明,以致获得全中国人民各界人民的衷心拥护。这是中国共产党率领中国人民取得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根本原因。

新中国建立之后,中国面临着两条道路的选择,一是资本主义道路,一是社会主义道路。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角度来看,选择资本主义道路也是可以的。但是,中国共产党老一代革命家力主走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选择这样一条道路,就是因为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共同富裕的道路,是不容许人压迫人、人欺侮人的道路。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有更高的正义性,所以,中国共产党人一直主张,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

从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实行土地改革、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都体现一个至上的追求——社会公平正义。尽管由于对中国国情缺乏深透的认识、对在中国这样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艰难性缺乏思想预见、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缺乏经验、缺乏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等等,以致我们党在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中犯下一些错误,造成严重损失,但中国共产党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和理念从未改变。

在反思“文革”错误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对一定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追求不能脱离该社会的物质生产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共产党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把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坚持改革开放。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指出,在发展经济的道路选择上,要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邓小平同志强调,“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 [4] 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当然,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 [5] 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重心的同时,邓小平同志特别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主张通过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这些,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1997年,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人宣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中探索治国方式的正义的历史性标志。法,在人类文明史上普遍被认为是体现正义的标准,依法治国的本质就是依照公平正义准则治国。

继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后,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代领导集体提出“科学发展观”,积极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为发展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6] 中共十七大报告多处强调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关于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问题上,十七大报告强调,“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7]

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正义主张实际上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终所要达到、实现的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仅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张和要求,在中国共产党积极倡导的基础上,这种公平正义观念应当融化进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体的每一个公民的精神意识中。如果民主政治主体——公民——普遍性地缺乏公平正义观念,民主政治或者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或者会因利益纷争导致政治混乱,或者变成被少数人操纵实现其私利的工具。

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普遍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并且,公平正义毫无疑义地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

三、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的途径与措施

(一)重视教育——特别要重视儿童教育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关键在于教育。要通过各种学校、成人教育机构、干部培训机构广泛地进行公民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教育。其中,要特别重视对儿童的公民意识教育和社会主义理念教育。公民意识和社会主义理念教育将是一件长期的工作。为了做好公民意识教育工作,首先要抓好师资培训工作,特别要抓好中小学教师的公民意识培养。

(二)舆论媒体的正确宣传引导

要在全体公民中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途径,进行有关社会主义理念的宣传。舆论媒体有责任通过新闻报道、热点追踪、专题评论等,引导公民正确地认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理念的含义。其中,首先需要舆论媒体从业者,譬如主编、记者、主持人等正确认知、确立社会主义理念。

(三)政府机构、各级官员的行为示范

各级政府机构、各级官员在处理政务、接待公民、举办会议、发表演讲、制订文件等活动中都要体现、强化尊重公民意识,突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各级政府机构的理政行为,各级官员的公务活动、私人活动的行为、形象,都对普通公民的意识产生示范效应。所以,各级党政干部强化公民意识非常重要。

(四)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实践中培育公民意识、社会主义理念

观念应当在实践中树立和强化。树立公民意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要使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结合起来。在进行各种教育宣传活动的同时,要适应公民意识的逐步提高、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使人民群众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践活动中,强化对我们的民主政治制度的认同和热爱,提高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规则意识、公益公德意识,真正正确地认知和确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1]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294页。

[2]马克思和恩格斯:《共产党宣言》,引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3]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4]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5]邓小平:《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并不存在根本矛盾》,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9页。

[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7]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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