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越野车连撞7人案宣判
晨报讯 4月9日,亳州市七夕连环撞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支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被判处相应的民事赔偿。
据悉,在2014年8月2日(农历七夕)晚上,市区发生一起车辆撞人逃逸事件,造成了两死五伤的严重后果。
2015年3月11日,该起案件在亳州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成庭审辩论焦点。
据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支某某是谯城区张店乡人,2014年8月2日,也就是农历的七夕节,晚上10点钟左右,支某某驾驶越野车,沿市区新华路向南行驶至灵津渡时,撞倒了骑着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两位市民,在逃逸至涡阳路与曙光路交叉口附近时,又撞倒了两位骑电动车的市民。
此后,被告人支某某继续向南逃逸,途中又连续撞倒多名路人,即使在车前挡风玻璃处趴着一位受害人、车下拖挂着一辆电动车的情况下,支某某也未停车,而是将所驾车辆开到文帝西路其客户家,继续逃逸。
公诉人认为支某某上述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支某某表示,除了有部分细节外,大体上他无异议。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与受害人素不相识,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是对自己驾车的技术过于自信而酿成了事故,这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进行判决。
亳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支某某酒后驾车碰撞他人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明知车辆在闹市区行驶,而继续醉酒驾驶,放任车辆对路人产生的危险,并造成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发后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被告人支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损失,根据这些事实及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晨报记者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