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09.07.2014  16:29

  为有效打击涉税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揭露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规定,现将市地税局稽查局近期查处的以下4起典型假发票案件,予以公告:

  案例一,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购买使用假发票案。巢湖市新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经营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建材街8号,公司负责人汪华,自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期间,使用伪造的发票4份用于结算工程款,发票金额1097292.20元,被地税机关立案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追缴税款53649.50元、滞纳金10863.10元,被处以罚款7108.84元。

  案例二,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使用假发票案。安徽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蒙城县蒙蚌路39号,法定代表人闻济仁,自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使用伪造发票4份用于结算工程款,发票金额6523706元,被地税机关立案检查,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补缴税款309223.67元,被处以罚款221368.07元。

  案例三,广元市九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购买使用假发票案。广元市九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426号,法定代表人刘轶,在亳州市承接建筑工程,2012年1月使用伪造发票1份用于结算工程款,发票金额6000000元,被地税机关立案检查,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补缴税款293400元,被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四,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使用假发票案。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神火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高传军,在亳州市承接建筑工程,自2012年2月至2012年9月期间,使用伪造发票8份用于结算工程款,发票金额20091157.42元,被地税机关立案检查,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追缴税款986405.25元、滞纳金106314.40元,被处以罚款654901.16元。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