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发布教育招生制度改革新规

12.07.2014  04:57

  7月11日上午,亳州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该市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及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情况。

  据悉,亳州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是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各县区教育局结合本地情况,坚持合理划片、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内学校招生规模及适龄儿童少年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学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拥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凡户籍在亳州市且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针对少部分不足龄儿童家长的入学要求,学校要在有剩余学位的情况下,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收;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由各县区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区域内有毕业生的小学集体报名和回本学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单独报名,将适龄少年分配到施教区内的初中招生学校。

  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招生计划报经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应在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招生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录取新生,严禁超出教育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班额不得超出省教育厅规定的标准,严禁大班额招生。

  视障、听障及智障等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到当地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所属学区公办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保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者、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流入地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实现“一样就读、一样升学、一样免费”。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由县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招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精神,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与新课程相适应的招生制度,进一步推进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减轻学生学业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2014年亳州市普通高中招生采取省级示范普通高中试行学校面向本县区初中应届毕业生自主招生、初中学校校长实名推荐招生、特长生招生与全省统一考试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省级示范高中自主招生在市教育局统筹指导下,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县区教育局批准方可实施。报名工作由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工作由县区教育局会同招生学校共同实施。自主招生的人数不超过该校非择校生计划的10%。农村学校的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下降笔试总分值的5%参加报考学校的自主招生录取。参加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全市统一中考。

  初中学校校长实名推荐招生。由县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区教育局根据初中学校应届报考人数和对学校的综合评估结果,分配推荐指标。推荐总额为2014年省级示范高中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5%,当年中考应届报考人数达50人以上的初中学校,至少可以由校长实名推荐一人到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就读。

  特长生招生分为体育类、科技类、艺术类三类。特长生招生计划与学校招生计划同时申报。省级示范高中学校特长生招生指标原则上控制在本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5%以内,市级示范高中控制在15%以内。特长生招生指标占择校生计划。

  统一考试招生继续坚持将省、市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各初级中学(含民办初级中学)的做法,分配指标占学校非择校生招生计划的80%。分配的依据是各初中学校应届在籍报考人数和综合评估结果,录取最低分数线为示范高中计划内非定向生录取分数线下80分。报考达40人、具备定向生条件、在降低80分后仍无人被省级示范高中学校录取的初中学校,其中考总分第一名且不低于该县区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第一志愿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