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兴邦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19.06.2015  17:58

6月19日上午,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亳州兴邦公司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2014年11月1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吴尚澧、廖开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对被告人苏宗屏、吴万顶免予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石峰、孙祥云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董正国有漏罪,三人均被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尚澧、石峰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驳回吴尚澧、石峰等8人的上诉,维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伟 记者 蒋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