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兴邦案”二审宣判 维持一审判决
6月19日上午,受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亳州兴邦公司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
2014年11月1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吴尚澧、廖开祥等20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的罚金,对被告人苏宗屏、吴万顶免予刑事处罚,认定被告人石峰、孙祥云另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董正国有漏罪,三人均被数罪并罚。
一审宣判后,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尚澧、石峰等8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并驳回吴尚澧、石峰等8人的上诉,维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丁伟记者蒋加磊)
“兴邦案”主要时间节点
2008年4月22日立案侦查。
2008年12月16日吴尚澧被刑拘。
2011年4月,亳州中院一审判处吴尚澧死刑,其余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吴尚澧等人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1年6月,安徽高院公开开庭审理,维持对吴尚澧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进行审理严重违法”等为由,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亳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5年6月1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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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邦案”一审宣判
2014年11月14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亳州中院一审判决吴尚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廖开祥等19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2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石峰、孙祥云还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董正国有漏罪,分别被数罪并罚。
1998年11月,被告人吴尚澧、石峰、董正国等人出资50万元,注册成立亳州市兴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兴邦公司成立初期,主要经营蚂蚁、土元养殖和供种回收业务。2002年初,兴邦公司引进种植仙人掌,利用仙人掌生产食品、日化用品、保健品等产品,加工了仙人掌干粉,并在中央电视台、安徽电视台等媒体投放大量产品广告。2002年下半年至2008年12月,兴邦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开发推行仙人掌种植、欧莎丽代理、万店工程等十一个项目,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集资数额达355,743.18万元。
法院认为,兴邦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尚澧等22名被告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吴尚澧等16人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李新珍等6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石峰、孙祥云还分别利用担任兴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法院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亳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