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两男子制毒贩毒昨日被执行死刑

16.12.2016  18:05

中国亳州网-亳州晚报讯 12月15日,亳州中院遵照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车某某、蒋某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8年,车某某与丁某预谋用化学合成的方法研制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车某某安排蒋某某等人协助丁某在车某某提供的江苏省泰州市某公司研制。丁某掌握了化学合成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后传授给车某某、蒋某某等人。后车某某伙同蒋某某等人多次制造甲基苯丙胺。2013年8月15日,郭某某联系蒋某某购买毒品1000克,蒋某某告诉车某某,车某某同意后让蒋某某陪郭某某从亳州市至阜阳市。当日22时许,车某某驾车携带甲基苯丙胺至阜阳市交给蒋某某,蒋某某在阜阳市一家宾馆内将甲基苯丙胺交给郭某某。次日凌晨郭某某在阜阳市被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81克。

法院审理查明,车某某参与贩卖、制造毒品五起,贩卖、制造毒品99.5千克;蒋某某参与贩卖、制造毒品四起,贩卖、制造毒品63.5千克。另查明,2009年8月份,车某某通过网络购得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及二发子弹,后试打使用了一发子弹。2012年,车某某将该枪和一发子弹交给蒋某某销毁,蒋某某谎称枪已销毁。2013年8月,公安机关在蒋某某家中将该枪查获。经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车某某、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车某某、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决定判处车某某、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两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薄发轩)

原标题:亳州两“毒枭”制毒贩毒昨日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