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产生首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3.08.2018  10:30

  近日,宣城市产生了首批1354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占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比例为4%,严重违法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对社会公示公开。

  列入情形

  上述“严违”企业,列入理由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等十种情形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列入后果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积极推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平台型企业等实现互联共享,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如何修复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经过企业对失信痕迹的逐条纠正,经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部门核实后,向列入部门提交移出申请,列入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申请简易注销。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宣工质企登〔2017〕59号)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凡在宣城市工商质监局以及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等8种不适应简易注销程序的除外。对于不适应简易注销程序的,建议走一般程序进行注销。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其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