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话费送手机送家电宣传不实维权案
【案例简介】2015年11月8日消费者田大爷在太和大戏院广场参加交话费送手机送家电活动,交给活动人员1799元。当时活动人员宣称交1799元送手机还送洗衣机并返还话费。11月10日田大爷还没收到返还的话费,咨询活动人员才得知共返还500元钱,每月返还20元,返还24个月,初次返还20元,并非1799元都作为话费返还。田大爷认为某通信运营商虚假宣传,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田大爷的投诉后,立即联系某通信运营商负责人胡某。胡某解释道:“举办该活动是为了刺激消费,如果消费者交1799元,每月消费148元,那么可返还3000元话费,送一部4G智能手机和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但如果每月消费不了148元,可根据办理的实际套餐返还相应的话费。田大爷办理的是月消费48元的套餐,所以只能返还500元话费,送一部智能手机和一台全自动洗衣机。”田大爷称:“活动人员在活动现场并未讲明月消费不足148元,所交钱款不作为全部话费。若讲明送手机和洗衣机是附带这样的条件,我是不会参与该活动的,因为我一个月才消费二十来块钱的话费,办48元的套餐都嫌多,何况148元的。”争议的事实基本明了,经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调解,涉诉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通信运营商退还田大爷现金1799元,田大爷返还通信运营商所送的手机和洗衣机。对此调解结果,田大爷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因交话费送手机送家电活动宣传不实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某通信运营商在举办促销活动时未向消费者申明活动的真实内容,模糊宣传交话费送手机送家电,使田大爷产生误解,侵犯田大爷的知悉真情权。因此,某通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返还消费者田大爷所交钱款。( 朱娜本报记者季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