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五门“挂科”无缘学位 巢湖学院毕业生状告母校

25.05.2015  13:17

四年大学,巢湖学院的学生小帆(化名)平均学分2.57,共有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后经补考及格。然而,小帆所在的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以其有五门课程不及格为由,不授予学士学位。小帆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母校巢湖学院告上法庭。

小帆系巢湖学院2010级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物理学(师范)本科专业学生,于2014年7月毕业,取得毕业证书。小帆在校学习期间获得2.57的平均学分绩点,但共有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才及格。

巢湖学院系国务院授权授予学士的高等学校,其根据法律的授权,于2009年10月制定了《巢湖学院学年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2013年8月,巢湖学院重新制定了细则,删除了此项规定,并明确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从2013级起执行。

2014年6月,小帆所在电子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以汪某在校学习期间有五门课程不及格为由,将其列入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随后,巢湖学院两次组织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决定对符合条件的3240名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对包括小帆在内的299名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小帆不服,将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巢湖学院作出的对其不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巢湖学院有权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其制定的细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细则规定,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巢湖学院在制定该项规定时,不够严谨,语义不清楚,在理解上出现分歧。

该规范性文件在括号中列举其适应的典型事项后,未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应当属于完全列举。故巢湖学院认为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包含括号中列举的三门课程,但不仅限于该三门课程,括号中的列举属于不完全列举的辩解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撤销巢湖学院不授予小帆学士学位决定。

巢湖学院不服,上诉至 合肥 中院。

巢湖学院上诉称:一审判决对《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理解明显错误,巢湖学院作为《细则》的制定者,对该文件享有解释权。一审判决无视学校的解释,是不尊重学校的学术权利。

本院认为,巢湖学院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从《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第(6)目规定的字面内容看,“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的内涵明确、清晰,指向具体,所指课程应是包含而不仅限于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就是应当具备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的初步能力。汪某在学习期间经补考后已经及格并获得2.57的平均学分绩点,该绩点高于《新学士学位实施细则》“本科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绩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 正言 记者 王玮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