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起工伤赔偿 案结矛盾化解

04.03.2017  12:32
 

  安徽法院网讯  2月23日,刘某从寿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领到了拖欠许久的工伤赔偿款共计6万余元,刘某高兴的离开了法院,法官的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刘某为安徽寿县某餐饮有限公司员工,2014年5月17,在参加在安徽寿县某餐饮有限公司举办的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庆祝成立23周年的答谢活动中刘某到一楼卫生间如厕时,由于卫生间地面湿滑致其滑倒,无法站立且疼痛不已。随即被送往淮南某医院医疗救治,经该院诊断为右三踝骨折。在该院住院治疗5天后转入淮南市某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在家休养。2015年6月8日,刘某因取出右三踝骨折术后内固定,再次入淮南市某医院住院治疗11天。两公司仅仅支付原告2万元医疗费后,对刘某的其他损失拒不赔偿,无奈,刘某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万余元,但公司未自动履行。

  2017年1月9日,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申请执行人刘某家境困难,且情绪极不稳定,易于激动,执行人员一方面积极做好刘某的思想安抚工作,另一方面,迅速向被执行人某公司送达了执行手续,并与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接触,督促其尽快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以刘某出院后的护理费不应计算在赔偿之内为由拒绝履行,执行人员并不气馁,反复做相关负责人思想工作,让他们换位思考,最终该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做法,同意履行应尽的义务。为了圆满解决此案,执行人员将刘某与某公司负责人组织到一起,进行了一次坦诚的座谈。在执行人员的释法明理下,该公司首先承认了自己的侥幸做法,刘某也就自己先前的过激言行进行了检讨,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该公司自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该案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成功执结,因此才有了上述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