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法院先予执行一起商事纠纷案件避免企业违约

19.06.2014  17:52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通过先予执行的方式,帮助一家服装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结束之前顺利拿到承揽给其他企业的货物,避免该企业违约,保障了该企业的健康发展。

  2013年,原告服装企业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了服装加工合同,约定2013年12月底之前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与美方。该企业为了按期按量完成该批服装,遂与来自黄山市歙县的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部分服装的加工承揽合同,歙县公司又与黄山市休宁县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工期将近,原告企业遂向歙县公司讨取服装,但是歙县企业始终不愿意交付。原来歙县公司在服装加工期间,为了达到原告对于服装质量的要求,曾出现返工,遂要求原告给予返工补偿,但是双方的加工承揽合同并没有明确规定返工费用,因此双方一直没有达成协议,歙县企业也拒绝向原告交付该批服装。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先于执行,法官在了解案情后,为了维护中国企业的国际信誉,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立即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并于当天前往休宁县,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对休宁公司完成了先予执行的法律程序,保障了原告如期向美国公司交付了服装。

  随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情况涉外且被告方又都在外地,为了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三次前往休宁县召集原告企业、歙县公司和休宁公司进行调查调解工作。最终,法官及时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被告履行加工承揽合同,交付服装;原告企业则向被告补偿两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