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怠于过户,终食自酿苦果

02.06.2015  18:10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叶集法庭对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作出公开裁决,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宋浩的异议,并送达执行异议当事人。该起执行异议听证案件是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生效后霍邱县法院审结的首例执行异议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执行的公开透明,树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案外人宋某2007年12月26日购买王某位于六安市明珠广场的一套房屋,但宋某一直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周某于2013年7月、8月、9月分三次从赵某处借款225600元,后因王某、周某未主动还款而被赵某起诉至霍邱县法院,同年12月31日赵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日该房产被法院查封。2014年霍邱县法院对赵某与王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王某、周某偿还赵某人民币225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判决生效后,王某、周某并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赵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0月10日霍邱县法院裁定拍卖该房产,2014年12月3日、2015年1月5日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在案件进入第三次拍卖之前,宋某提出执行异议。霍邱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分别在2015年4月10日、2015年5月5日两次召开执行听证会。日前,霍邱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执行异议案件作出裁定,裁定驳回案外人宋某的异议。

  霍邱县法院听证后认为:案外人宋某提出执行异议是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宋某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分户图”、证人证言、委托书、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档案资料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支付全部房款及未办理过户登记非系自身原因,该房产仍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属于所有权人,案外人宋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宋浩的异议。目前,该院就该房产正在按照程序组织拍卖,案外人宋某也为自己的懈怠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