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出台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12月19日讯(记者:陈晨) 12月18号下午,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安徽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月1号起实施。《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乡镇人大及主席团的职权、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为更好发挥基层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
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为了更好地发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修订后的《条例》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新要求,新增加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决定乡镇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等有关重大事项。”“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表示:“为了乡镇人大开展这一工作,条例增加了乡镇人大要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小组,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为了让全省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规范开展工作、有效行使职权,《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构成和会议制度,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一般由七到九人组成,主席团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同时,进一步拓展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权限。吴斌介绍:“职责增加的主要是,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工作评议,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条例》还细化了乡镇人大代表履职内容。规定乡镇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参加本级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 编辑: 江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