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底前全面建立四级湖长体系

15.05.2018  12:22

  经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

  《意见》提出,到2018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湖长体系。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每个湖泊都要设立湖长,各湖泊所在的市、县、乡要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区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明确省内主要湖泊、跨省重要湖泊设立省级湖长,分别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跨市级行政区的湖泊均设立省级湖长,分别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设立市级湖长,由市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湖泊所在地的县、乡分级分区设立湖长,分别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意见》在充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基础上,系统总结我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经验,提出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基本遵循,把落实党政领导责任作为关键抓手,把鼓励引导公众广泛参与作为重要基础,为湖长制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和特性,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明确了全面落实湖泊管理治理保护的六项主要任务,包括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逐步改善湖泊水质,减轻湖泊富营养化程度;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改善湖泊水环境;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在湖泊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实行湖泊动态监管,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并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基础工作、加强监测监控、加强考核问责、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强化保障措施的要求。(记者王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