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

19.01.2016  11:44

皖教师〔2016〕1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6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办〔2015〕62号),现就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进一步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活力,为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工作目标。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推动校长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率先达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保障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教学点教学和教师的需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市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

(三)重点任务。构建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长效机制,推动交流轮岗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现阶段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城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校长教师向村小、教学点交流轮岗。

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原则

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应遵循以下原则:

——促进均衡。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性别结构等,缩小城乡差距、校际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推动发展。通过交流轮岗,拓宽广大校长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平台,增加锻炼机会,消除职业倦怠,激发工作热情,促进校长教师专业化成长和学校创新性、可持续性发展。

——统筹兼顾。统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统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培养、考核、使用,统筹学校需要与交流轮岗对象的实际情况,兼顾学校的办学特色和传统优势,兼顾交流对象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保持教师队伍的良好生态,维护学校教育教学良好的秩序。

——公开规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公开制度,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防止不规范、不公平现象发生。

三、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对象和条件

交流轮岗对象为义务教育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具体条件为:

(一)在同一学校任满两届的校长(含副校长)或在同一学校任教6年以上的教师,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二)因工作需要或本人自愿申请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为交流轮岗对象,但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

(一)近6年内已有1年以上跨县域支教或2年以上县域内交流工作经历的;

(二)现主持市级以上重大教科研项目的校长和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

(三)处于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经县以上医院诊断,身体状况确实不宜交流轮岗的;

(五)其他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批准,公示无异议的。

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和方式

(一)交流轮岗的比例。各县(市、区)每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每年参与交流轮岗的校级以上骨干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名师和特级教师等应不低于当年交流教师人数的20%。各县(市、区)要根据所辖学校的教师学科结构和管理岗位干部配备情况,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校长、副校长和中层干部进行交流。

(二)交流轮岗的方式。各县(市、区)要通过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挂职锻炼、紧缺学科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

各地要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支教专项计划、“夕阳红”支教计划等,加强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学校骨干教师配备。鼓励各县(市、区)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创新多种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方式。

五、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中小学教师“以县为主”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无校籍管理”和“县管校聘”制度,在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编制总量、职称岗位总量内,人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核定县(市、区)教职工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及时调整义务教育学校编制配备和岗位设置,促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每年暑期,县级教育部门将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涉及的编制、岗位变动情况事先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备案批准,接受监管。按照梯度推进、双向互动的原则,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校联盟、结对帮扶等多种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特别是村小、教学点流动。以中心校为依托建立健全农村学区,实行学区内一体化管理,建立中心校教师校长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长效机制,实施学区内中心校教师和村小学、教学点教师的双向流动。县域内城镇补充教师,每年应划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解决乡村教师向县镇的流动,重点解决教龄长、群众满意度高和本人有意愿的乡村教师。城镇学校新任教师1年试用期满原则上先到乡村学校任教不少于2年。对夫妻分居两地的教师,各地要结合轮岗交流工作,优先予以考虑,通过选调等方式并适当简化程序,切实解决其后顾之忧。加强城乡教育统筹,推进乡村教师校长到城镇学校挂职锻炼。

(二)完善教师职称评聘和校长任用机制。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按上限执行,实现教学点中级岗位全覆盖。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具有在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经历。在县域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量内,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城镇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农村学校中、高级岗位任职满3年的,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考核表现突出的,可在同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内高聘一级。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或者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对超岗位职数的乡村学校,可采用“退二聘一”的办法实施评聘。

完善中小学校长任用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全面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交流。新任城镇学校校长须有2年以上乡村学校或城镇薄弱学校任(挂)职经历。扩大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为推进校长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三)完善骨干校长教师培养、选拔与使用机制。建立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一体化的中小学名师好校长培养机制,构建省市县校四级联动、层次合理的名师好校长梯级体系,扩大农村学校名师、好校长、学科带头人等骨干队伍的培养规模,在“国培计划”、“省培计划”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边远地区农村学校和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骨干教师倾斜。从2017年起,评选省特级教师和县级以上名师、好校长时,被评选人须具有2年以上农村支教或组织安排的学校间交流经历。

(四)完善交流轮岗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全面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继续落实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并将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的校长教师纳入其中。优先将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统筹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对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六、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统筹、市级指导、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市、区)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形成联动机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督导检查,共同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教育部门要科学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办法,指导和协调交流轮岗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教职工编制的总量控制,指导教育部门根据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财政部门要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岗位设置、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给予政策支持。

各县(市、区)要根据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科学编制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交流计划,并落实到校、到人。县级教育部门研究制定的本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要注重政策宣传。各市、县(市、区)要做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工作氛围,进一步激发校长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取得实效。要多形式引导教师深入认识交流的意义和价值,消除思想顾虑,积极参与交流。要努力帮助教师解决交流轮岗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尽快帮助他们熟悉学校新的环境和文化,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要大力宣传和总结交流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要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的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合法权益。

(三)要强化考核管理。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工作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教育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认定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的重要指标。对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推进不力、范围不广、成效不大,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接受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认定省级评估。

(四)要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县(市、区)在实施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切实维护参与交流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的稳定。凡符合交流轮岗规定的,必须服从大局,自觉参与交流轮岗。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交流安排的,要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尽快制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施方案并全面组织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