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发放标准参照指标
7月10日,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参照指标的通知》(民优函〔2015〕234号),通知规定,我省201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不低于本市、县(市、区)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
调整原因: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2〕153号)精神,从2014年起我省统计部门不再发布“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使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评定标准失去参照指标,急需确定新的参照指标,确保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顺利开展。
调整原则: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通知》(皖发[2011]24号)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要城乡统一,新确定的参照指标应不再有城乡差别;根据《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新确定的参照指标应为能反映生活水平的消费性支出指标;为保障义务兵家庭权益,新确定的参照指标2014年数值应高于我省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参照指标—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数值(8098元);为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各级财政能够承担,新的参照指标也不宜比2013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得太多。
根据以上原则,我们确定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作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参照指标。2014年我省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0%为8209元。
注意问题:一是在省级层面,按新确定的参照指标测算的优待金标准比2014年标准高,但具体到每个县(市、区),可能出现有的地方高有的地方低情况,若2015年发放标准低于上年的,以2014年标准进行发放。二是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统计部门2014年新发布的指标,可能存在有的县级统计部门没有及时发布情况,没有此项指标的县(市、区),以市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的7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上报单位:优抚处 |
信息作者:方昌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