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一广场播不雅视频 男女激情爱爱持续8分钟

06.08.2015  13:43

广场大屏幕播放的不雅视频

【莲都公安局】丽水万地广场不雅视频事件莲都警方正在调查中。警方提醒:若转发或传播,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据南方都市报(实习生刘彤丹、记者张东锋)报道,“有人知道丽水万地广场么,出大事了。”8月5日,有关浙江丽水市区万地广场大屏幕出现不雅视频的消息,在当地论坛开始传播,并很快散播到各大微信群。当地警方随后证实此事,并称已介入调查。

网帖显示,多位网友拍到了事发时的照片乃至视频。目击者称,事发8月5日10时30分左右,“视频持续了7到8分钟,随后赶紧换成了商场广告,但不知什么原因,广告结束后又开始播放另一部视频,直到几分钟后才恢复正常。”

今日中午,万地广场前台一陈姓工作人员向南都记者证实,大屏幕上播放不雅视频确有其事。一名广场管理负责人也证实此事,并表示已经报警,目前在等待调查。

丽水市莲都区公安分局随后通过其微信公号,也发出消息证实接到报警,称正在调查中。该微信公号还特别附带“警方提醒”:“若转发或传播,可能会涉嫌违法犯罪。”

据悉,该广场是丽水城区最繁华、最高档的商业综合体,人气较旺。

此前报道显示,中山、兰州以及平顶山等多地都出现过闹市区大屏幕突现不雅视频的状况。6月21日,黑龙江牡丹江市一处工地外围大屏幕上,也出现过类似状况,持续了10多分钟。

在上述众多事例当中,明确被通报处罚的,是2012年发生在平顶山的闹市播放不雅视频事件,当事人李某被警方认定构成涉嫌传播淫秽信息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

类似案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类似案件是怎么处理的?

牡丹江一电子屏突放不雅视频当事人被行政拘留十日

2015年6月21日17时许,牡丹江运华广场大屏幕突然播放了数分钟不雅视频,造成了不良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孟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了解,牡丹江运华广场大屏幕为牡丹江弘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设立,2015年5月初停止使用,但未将电脑与大屏幕的连接线路切断。当日,该公司打更人员孟某将外接大屏幕的电脑开机后随意点击数个文件,其中包含管理与外接大屏幕连接的文件及不雅视频内容,无意间将不雅视频通过大屏幕播出,孟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迅速反应,对当事人孟某进行调查,目前已作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孟某因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兰州体育馆大屏幕播放不雅视频当事人被罚3000拘15日

2014年9月4日下午3时40分许,兰州体育馆上方的电子大屏幕上突然弹出不雅画面,内容粗俗不堪入目,将东方红广场上的群众以及周围汽车上的人惊呆了。

公安机关在现场取证后将操作员王某依法传讯,目前已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同时鉴于该操作员王某无主观恶意,依法从轻处罚:拘留15日,罚款3000元。

原标题:浙江丽水一广场屏幕播不雅视频 警方调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