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联姻民企“法”为媒 我省召开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保障座谈会[安徽法制报头条]

12.11.2014  18:53

本报讯   如果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融合比喻成男女两个人的结婚,那么必须正视存在这样的可能:婚后有的琴瑟和鸣,有的却分道扬镳。如何避免“离婚”的结局,必须防范风险。11月7日,“混合所有制改革法律保障座谈会”在合肥召开,本次会议由省司法厅、省国资委主办,省律师协会协办,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和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承办。

六种路径推进混合所有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中部国资大省,我省在本轮改革中已经形成清晰的思路。据省国资委综合法规处处长陈春来介绍,截至2013年底,全省国有企业共2994家,资产总额21328亿,营业收入8325亿,利润为522亿,其中,混合所有制形态的企业资产总额占整个省属企业的68%,营业收入占84%,利润占88.6%。

下一步,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具体方式上,我省的思路为“六个一批”:即采取股份制改造培育一批、整体上市发展一批、资本运作深化一批、员工持股转换一批、开放项目引进一批、参股民企投入一批等,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迈进。

各有担忧”背后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前景可期,另一方面也面临着障碍和难题。具体而言,就是国企和民企都有点“恐婚”:国有企业主要担心是否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民营企业担心得更多,混合以后会不会被国有资本吞噬、会不会没有话语权。

作为省属国企代表,中煤矿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张美玲参加了当天的会议。她承认确实有这样的顾虑,推进混合所有制首先会带来的就是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混合后国有资本所占股权配比应占多大比例?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多少?是保留国有资本“一股独大”还是采取“均股方式”?“民营企业希望控股,拥有话语权,获得更多的利益。”安徽大学储育明教授在做课题调研时发现这是很多民营企业的“心声”,为此他建议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股权设计中,应当突破股权对公司控制的模式。

对于上述问题的根源,省律协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正林认为,在于法律规则的滞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指引,混合后的企业在公司治理、员工持股以及出现问题后的刑事责任追究等问题上,容易走样。

着力提升律师服务水平

改革开放前三十年是经济学家的时代,随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后三十年将是法学家的时代。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中,有太多工作需要律师来完成。”陈春来说,这正是举办本次座谈会的初衷。

从执业角度,吴正林认为,律师首先是方案的制定者。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律师仍然可以帮助开展尽职调查、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通过设定个性化的章程设计来优化法人治理结构,这些都是律师可以大展身手的地方,“我们律师要做好决策的‘参谋员’,法治的‘讲解员’,法律的‘监督员’,危机的‘化解员’。

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胡旺德处长表示,司法行政机关将研究出台意见,发挥律师的服务作用,为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保驾护航。广大律师应当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另外,企业也应当搭建平台,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合作,积极引进律师参与到混合所有制改革之中,实现多方共赢。(纪永德  记者周莹莹)

稿件来源:2014年11月12日安徽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