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中院连续四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26.08.2014  19:16
 

  安徽法院网讯  2014年8月,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六安市委、人大、政府、政协报送了《2011-2013年非诉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俗称行政审判白皮书),这是六安中院连续四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据行政审判白皮书统计,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六安全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1386件,裁定准予执行1370件,裁定不准予执行13件,行政机关撤回申请3件,准予执行率达99%。经过分析总结,非诉行政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收案数量远远大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数;二是所涉领域广泛,但主要集中在计生、城建、土地、工商四个行政管理领域;三是自动履行、和解结案多且方式多样化;四是准予执行率高,但实际执行风险大,执行难度呈加大趋势。

  对于裁定不准予执行和退回申请的情形,经行政审判白皮书分析,主要有以下四点原因,一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二是部分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意识不强。有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忽视当事人程序权利;三是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有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认真查明事实,收集、保存证据,导致法院以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四是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

  针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行政审判白皮书从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以及法院三个方面深入分析相关原因。申请执行人(即行政机关)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三点:一是主观上缺乏源头管理意识。有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将日常执法行为与经常性整治活动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监督检查滞后,导致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当事人对抗情绪加大,案件执行难度增加;二是行政决定忽视合理性。这种情况多发生于违法事实相同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处罚时,违反平等对待原则,仅对部分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而对另外一些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却未作处罚,总体上有失公平,影响行政权威;三是个别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被申请执行人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两点:一是一些被申请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决书等,既不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利益,也不愿履行行政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当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法律文书时又以行政机关行为违法为由提出抗辩,拒绝配合法院执行;二是思想观念滞后,主要表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中重男轻女、养子防老、多子多福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法院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三点:一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且缺乏可操作性,审查标准不统一;二是法院非诉强制执行的程序性规定难以满足行政管理效率的要求;三是法院内部执行体制不顺和执行力量薄弱,不能完全适应非诉行政案件类型日益增多、数量日益增长所带来的新挑战。

  就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审查、执行效率和效果,行政审判白皮书提出了相关建议。针对行政机关,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加强岗位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和事前监管工作,从源头上减少非诉行政案件的发生;三是强化执法程序意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四是进一步理解、支持全市法院推动落实“裁执分离”司法强制拆迁工作机制。为加强司法应对,针对法院自身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坚持依法规范非诉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确保生效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二是加强内部配套协调,发挥法院各部门在非诉行政案件审查执行工作中的合力;三是加强与非诉行政案件多发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行政机关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指导,帮助行政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四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共同解决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