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内禁止开展广告活动
28.08.2015 16:40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记者从市工商局日前召开的新《广告法》培训现场会上获悉,新规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据了解,教材教辅市场“插播”广告已非鲜例,学习机、提神饮料、护眼灯等,各类产品广告五花八门,也让不少学生家长在为孩子选购时哭笑不得。“孩子对事物的辨析能力毕竟有限,商业目的的广告和教辅图书‘绑’在一起,本来就干扰了学生的注意力,影响身心健康。”采访中了解到,家长朋友的担忧绝非偶然,市面上为利用教辅图书作广告宣传的经营者大有人在。对于新《广告法》中的明文规定,不少家长表示,禁止教材教辅中做广告,是对孩子身心健康的一种保护,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同时,新规明文指出,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而今,市面上婴幼儿用品店区,服装、尿不湿、奶粉、玩具等产品出现儿童“代言人”的现象比比皆是,不少专卖产品还有市民熟识的“童星”面孔。新法颁布后,这类广告也将“改头换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据了解,新《广告法》较现行法规涉及面更宽,内容更加细化,对教育培训、保健食品、药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内容,均作出充分补充。新增的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中不仅明确标识上述内容,还明确指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芜湖新闻网—芜湖日报)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28.08.201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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