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相约游泳一人溺亡 多方共同担责
三名中学生相约去游泳,其中一人溺水身亡。为讨说法,死者的母亲将水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取土人及相约游泳的两名同伴都告上法庭。日前,颍上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多方共担责。
2014年8月3日,气温达30多摄氏度,人们仿佛被关进了桑拿房里。
当天下午,15岁的阿亮(化名)与两名同学商量到颍上县某公园游玩。天气炎热,三人后来忍不住又来到该公园东侧的水塘内洗澡。谁知,意外发生了:阿亮不幸溺水。同伴赶紧报了警。
家人闻讯后,也赶到了现场。消防队官兵打捞一个多小时,阿亮被打捞上岸,可是已经没有了呼吸。阿亮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要给阿亮讨一个说法,于是将水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取土人及相约游泳的两名同伴告上法庭。
经调查,阿亮溺亡的水塘是颍上县慎城镇某村窑厂取土形成。后来,某村民组将水塘转让给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载明:公司一次性付给村民组17万元转让金,公司拥有该塘的所有权,村民组有义务协助管理水塘,任何人不得擅自垂钓、取土、取水。颍上县慎城镇某村民委员会签署同意转让,并加盖该村公章。
在此期间,颍上县某局因修建公园等,从该水塘继续取土,该水塘的西南角被征用7.76亩,使该水塘被挖深、扩大。而此时的水塘周围,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无防范设施。
事后,颍上县某局赔偿阿亮家人经济损失25万元,实际已经支付其20万元。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生命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阿亮的父母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责任,同时,阿亮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高中生,应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所以阿亮家人应自行承担较大的责任。
全面分析该案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法院判决阿亮的家人自行承担52﹪的责任,颍上县某局承担23﹪的赔偿责任,赔偿14万余元(另外6万元出于人道主义关怀,不再要回);某农业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慎城镇某村民组连带承担20﹪的责任,赔偿损失12万元;两名游泳的同伴连带承担5﹪的责任,由监护人连带赔偿损失3万余元。(阜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