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2.05.2015  01:27
    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人大机关采购中心,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