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7日,中共安徽省委召开全省人大工作会议,并于会前下发了《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对于安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更好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用、推动全省未来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在安徽人大历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
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自2013年1月选举产生后,连续召开三次务虚会,围绕“过去五年怎么看、今后五年怎么干”等问题深入探讨,提出要树立战略思维、强化创新意识。几年来,他们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干的,持续推进“创新人大、活力人大、作为人大”建设。
理念创新凝聚思想共识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聚焦履职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每年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召开一次专题研讨会,在全省上下掀起了一场推动人大工作创新发展的“头脑风暴”,提出要坚决摒弃人大工作无须创新的观念,克服因循守旧不思创新的惰性,着力解决本领不强无力创新的问题。
2013年11月,召开全省市级人大工作专题研讨会,围绕全面履行人大法定职责,特别是如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进行研讨。会议形成“要更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的办法来推动工作”等诸多方面的共识。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把目光聚焦到基层,重点关注在国家治理尤其是政权体系中有着重要基础性作用的县级人大工作。这年9月召开的全省县级人大工作交流研讨会增强了更好地巩固和扩大县级人大创新实践成果的信心。
2015年8月,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文件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省人大专题学习研讨会,围绕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进行研讨,明确了今后一段时间人大工作加强和推进的方向。
从省人大的全面工作、到市级人大重点工作、再到县乡人大建设,始终贯穿了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这条主线,坚持了改革创新这个主旋律。
制度创新规范权力运行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推进制度创新,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在全国省级人大率先制定了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建立量化评价机制,对测评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
率先就专题询问制定了法规,把询问主体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扩大到人大代表,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并对询问重点和答复事项的跟踪督办等作出具体规定。
同样在2014年,还专门制定了“一府两院”工作人员任前审查和任后监督的规定,拓展了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的新路径。
2015年11月中旬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面修订了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相关法规,健全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同级人大报告等制度,以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还修订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严格并完善履职规范,并就“违规请辞”等作出明确规定;修订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健全预决算审查及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对提高预算绩效、加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推动政府实现省市县三级预算信息公开全覆盖,强化了涉企专项资金审核管理,并明确将省属国有独资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由5%、10%分别提高到10%、15%;深化对省级政府投资安排使用的监督,形成知情、审议、批准、问效“四步走”的机制;首次审查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在依法规范债务管理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结合,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了一批创设性法规。制定了全国第一部林权管理综合性法规,进一步破除了林业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制定了全国首部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对非煤矿山的建设、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在全国首家通过立法确立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申请调查令制度,为破解律师取证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探索了新路。在相关立法中创造性确立村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动基层群众民主权利更好落实。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就学前教育、“治超”等制定法规,为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特别是针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况突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着急用先立、特事特办的原则,仅用半年多时间就审议通过全国第一部公路“治超”法规,实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的重要突破。
同时,建立了人大立法后评估、政府限期制定法规配套办法等制度,推动法规实施。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还在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主任会议成员直接联系基层代表、开展代表接待日活动、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密切代表同群众的联系等多方面,推出新制度新举措,使人大代表知情渠道和履职平台拓展了,履职热情也高涨起来了。
工作创新提升履职实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推进工作创新,创新人大监督的内容、机制、载体和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履职实效。
对中小企业发展、食品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在运用常规监督手段的同时,开展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实现定性分析与量化评价相结合,力求提高监督实效。
面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这一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综合运用多项职权多种方式,打出“组合拳”,点面结合,步步深入,既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又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安徽省人大把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连续两年在省人代会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作出系统安排。
高度关注大气污染防治这一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焦点问题,由省人大在去年统一组织,省、市、县三级人大整体联动,综合运用立法、监督、决定等法定职权,组织开展了八个方面重点工作,有力推动了大气污染防治。
尤其是由全体主任会议成员分别带队对所有省辖市及部分区县开展严格的执法检查,进行明察暗访,主要是查找问题、指出问题、督促解决问题。
还结合审议专项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等,分别就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作出决定,就一些突出问题提出刚性要求,加大监督力度。
在此基础上,牵头起草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高票表决通过。这也是八年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首次行使立法权,为防治大气污染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大力推动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已经制定和修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占通过法规的近四分之一;结合督办代表建议,推动新安江流域和大别山区水环境保护;开展了环保法、森林法执法检查,连续多年围绕环保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足于更好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更多地牵头组织起草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有效防止了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4年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正是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成立立法起草小组。该起草小组仅用了半年时间就完成了准备、调研、起草、论证、修改、协商、一审等工作,不但缩短了立法周期,减少了立法成本,而且有效提升了立法质量。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还适应新形势,拓宽开门立法渠道,广纳民智民意,从2014年开始不仅将每件法规草案而且将各次修改稿及修改说明都在网上公布,公开征求全社会的意见,同时建立了立法建议反馈和奖励机制,有效拓展了公民立法参与的深度广度。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通过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并探索履职评价的形式,全面开展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推动间接选举的代表向选举单位述职,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
还依托媒体搭建代表与“一府两院”互动平台,推动“代表问政”,对代表建议实行主任会议成员牵头重点督办,每年选择部分建议在媒体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公众监督。每次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都组织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参加,使他们能够深度参与常委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
可以说,在安徽人大工作中,创新激发出新活力、新活力展现出新作为、新作为催生了人大工作新气象。
(《中国人大》2015年第23期)
信息来源: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