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投资 商务部不再审

10.11.2014  12:35

    过去数十年,中企“出海”扬帆之前,首先遭遇的不是洋流和季风,而是不得不想方设法拿到监管部门的一纸批文。不过,最近商务部的一纸公告彻底改写了这一被业内诟病的游戏规则。

  9月初,商务部公告称,今年10月6日起,据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一些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未来中企任意金额的境外投资都将采取备案制,商务部不会再对其进行核准。这种将审批权力完全让出的做法,之前已经在上海自由贸易区试验了一年。一张成绩单似乎能说明企业的反响: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戴海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截至今年8月底,上海自贸区已完成79个对外投资专案,有17亿美元通过上海自贸区投向境外。

  海外投资都用备案制

  此次商务部的松绑力度空前,实际上比在上海自贸区试验过程中放开的程度更深。据上海自贸区在成立初期出台的《境外投资专案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管理办法》,对允许实行备案制的境外投资一般项目依然划有一条金额“红线”:3亿美元以下。

  商务部国际贸易研究院中国外贸研究部副主任李健表示,中企境外投资从审批制到核准制再到备案制的政策变迁经过了30多年,“自贸区的试验过程是让决策者‘胆子’更大了,慢慢改变认识,意识到企业可以自担风险,未必需要通过审批来把关。”

  一家去年初在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基建公司总经理李男说,公司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都有业务,一直有“落子”海外的规划,今年成为在自贸区备案的“出海军团”的一员。

  “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是企业投资的作业流程完全不一样,前者是企业先到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逐一办理手续,然后再和项目申请报告一起上报给政府主管部门,实质是项目在送审之前已经投入了大量前期费用,但是能否最终通过政府核准心里都是没底的。”李男坦言,以前多次发生几家不同公司同时完成前置程序、最后重复建设的尴尬情况,对企业的经营资源形成浪费。

  而此次商务部取消了3亿美元的金额限制,对于一般项目全面松绑,这在中企境外投资历史上确实具有划时代意义。一位熟悉政策的企业老总回忆道,20多年前,企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都需要交到当时的国家计委来审批,合同、章程更是需要经过经贸部,这种严苛的高层审批模式一直延续到2004年。

  先行先试的上海自贸区内,关于备案制的讨论也将重心移到了如何监管的层面上。

  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政府投资准入管理是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政府的事前审批权力弱化,代之的是事中、事后监管能力需要强化,但这一切一定要建立全国最高标准的信用体系。

  不论外资、中资,在自贸区的经营活动必须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等级,必须构建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来强化企业自律,否则政府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管很难奏效。

  目前上海自贸区也在研究建设区内企业的信用体系,致力于建立一个使守法企业快速发展、不守法企业自动退出的信用环境,对备案制的试水还需要构筑一道借助市场之手的防火墙。

  业界呼吁尽快出台《境外投资法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和明确的《境外投资法》,无法以法律的形式统一和规范对国有企业、民营、私营和合资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境外投资的标准、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事后监督机制也处于真空期。

  另一方面,除了商务部之外,国家发改委也是境外投资的监管部门,“二龙治水”的现状导致了政策的“打架”。此前以核准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是确立于2004 年,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由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来核准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二是由国家和省级发改委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类项目进行核准。

  目前关于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也都是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各自规定的。两个部门规章之间缺乏协调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双重核准现象的出现。

  就在商务部此次全面放开中企境外投资备案制时,发改委执行的依据仍是今年5月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根据第七条规定,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仍然需要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在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境外投资的发展要求,审批机关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专门管理机构,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委员会来执行,或国家储备银行,或政府机关和银行。以韩国为例,其海外投资的审批就是经财务部长委任,韩国银行行长执行的,具体审批归由韩国银行下设的海外投资事业审议委员会负责,实行统一管理。

  而在国内,现行海外投资审批机关数量繁杂,中央级的不仅有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财政部、央行、外汇管理局、外交部等都享有一部分海外投资审批权。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政府以及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参与更加重了多级审批的困局。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