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8.10.2016  19:05

  10月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主要围绕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行政行为、公平合理定价、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明确了相关政策规定,以此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着力提高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效率。

  《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市县开展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行政机关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市场形成。除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中介服务机构自主定价,目的也是促进竞争,支持中介服务市场发展。

  规范行政行为,制定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除了要求行政机关对中介服务不得设置执业限制外,还重点针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制定了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与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防止随意设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同时,明确了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行政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本部门预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规范定价行为,中介服务收费标准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据中介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定原则和程序,从严核定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