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种病将在10个市按病种收费 试点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保

28.12.2016  15:03

近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按病种收费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急性阑尾炎(肛肠外科 消化内科)、腹股沟疝等9类21种病种将在芜湖等10个市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不过,首批试点的10个市中并不包括 合肥

根据《意见》,2017年1月1日开始到4月30日前,我省宿州、淮北、芜湖、淮南、滁州、宣城、安庆、六安、池州、蚌埠10市选择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对9类21种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

这9大类包括结节性甲状腺肿、急性单纯性阑尾炎、腹股沟疝、下肢静脉曲张、胆囊结石、自然临产阴道分娩、计划性剖宫产、子宫平滑肌瘤、老年性白内障(眼科)。

据介绍,按病种收费是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以病种为计价单位向患者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病种规范治疗出院所发生的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床位、药品及医疗耗材等费用。医院不得在规定的病种收费标准外加收费用。这项改革旨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药费用,减轻患者和社会医药费用负担。

纳入按病种收费试点的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保(新农合)按病种付费,并将病种的收费标准作为基本医保(新农合)按病种付费的定额标准。省、市、县三级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分别规定本级公立医院按病种收费基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标准。

那么按病种收费,到底怎么收?省物价局介绍,收费参考医院前三年各病种平均费用,按临床路径科学测算,扣除临床路径以外发生的费用,制定按病种收费的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同一病种在不同等级医院的收费标准应该保持合理差价。

意见》要求有关医疗机构,要对接诊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诊疗技术规范,不得简化诊疗过程或分解住院次数,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同时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在实施按病种收费前,要将收费标准、临床路径和治疗规范、使用药品及耗材、进入和退出机制告知患者。

原标题:我省出台按病种收费指导意见,试点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