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漏个人信息要赔偿 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4.12.2015  19:09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若违反规定,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昨天,记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根据修订草案,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遵循公平原则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

  而且,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经营者在保险公司投保质量责任保险的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索赔,或者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泄漏个人信息经营者面临赔偿

  个人信息泄漏困扰不少消费者。根据草案修订稿,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身份资料、家庭情况、财产状况、通讯信息、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营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应当给予消费者经济赔偿。赔偿的额度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获取的收益;给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经营者获取的收益的,赔偿的额度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经营者获取的收益、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赔偿的额度不低于500元。造成消费者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培训机构不得引诱消费者

  培训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之事时有发生,也成为近年来投诉热点之一。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培训教育内容设置、师资状况、费用标准等情况。法律、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规定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

  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培训教育成果、就业保证等,诱导消费者;不得安排不合格人员从事培训教育授课;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在教育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场地进行培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迫使消费者终止学业。

  非公益性、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有所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学要求的,非公益性、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经营者应当自要求提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全部培训教育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加工、修理服务经营者,修订草案要求,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加工、修理所需要的材料、价格和完成加工、修理的期限,向消费者出具加工、修理项目和费用清单。

  加工、修理服务经营者不得虚列服务项目,不得偷换零部件、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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