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加强干部任后监督

01.07.2014  13:16
  为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法院副院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监督,促使其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日前,东至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县法院副院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履职评价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履职评价的对象、内容、程序和方法、结果的运用等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又迈出了新步伐。
      暂行办法规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县法院副院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即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票选方式决定履职对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履职情况,内容包括:学习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贯彻落实人大决定、决议及审议意见情况;办理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工作绩效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后,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对履职对象进行测评,测评为“不满意”的,严格按照监督法追究责任。(东至县人大办 陈玲) 信息来源:池州市东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