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拒交物业费 失信惩罚促执行

26.07.2016  23:09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7月19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法官通过失信惩罚,快速执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13年4月1日,某鑫物业与陈某所在小区金寨县郑岭某业主委员会、金寨县某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陈某共欠某鑫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费35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该案立案后,经过审理判决,陈某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鑫物业物业费3500元。到期后陈某一直没有履行,某鑫物业于2016年6月正式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从保护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出发,坚持及时查询、失信惩罚原则。执行法官在该案立案后第一时间找到陈某要求履行义务,但该陈某一直拖延执行,从银行存款查询情况显示,该陈某在多家银行有账户,但账户总金额不足以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将陈某纳入失信名单,陈某在一次外出的过程中发现自己已经被纳入了失信名单,电话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将自己从失信名单中剔除,执行法官向其说明只有在履行了给付义务后才可以从失信名单中剔除,并向其说明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其他后果。陈某有感与法律的威严,终于同意履行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