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交钱用不上气 消协出面化纠纷

23.09.2015  15:59

 

本报讯  2015年9月8日太和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某小区业主侯某、刘某、从某等60户业主群体投诉,称他们已向小区物业交了天燃气安装户头费,但长达8个月未用上天燃气。他们向物业讨说法,物业称代收的户头费都已交到燃气公司,可燃气公司不给交过户头费的业主安装供气。 事实是否如此?太和县消协经实地走访调查,得知该小区2013年底由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指派某物业接管。2014年5月份该小区业主从某、蒋某、刘某和范某(物业负责人)一起到燃气公司申请安装燃气管道。2014年6月26日燃气公司与该小区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管道燃气安装合同》。2014年8月1日该小区物业将收取的业主天燃气安装户头费26万元交给燃气公司作为工程款;2015年1月21日该小区物业再次将收取的业主天燃气安装户头费11万元交给燃气公司作为安装天燃气款,两次合计37万元。【即为该小区156户业主的天燃气安装户头费(2380元/户)】。现该小区96户已用上天燃气,但还有60户业主款已交钱却未用上天燃气,原因是燃气公司认为该小区未按《管道燃气安装合同》执行,该小区220户业主天燃气安装总户头费52.36万元未交齐,因此,拒绝给已交天燃气安装户头费的60户业主供气。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太和县消协立即联系该小区物业负责人范某,范某称该小区按工程设计图纸是220户,但实际作办公室的8户,开宾馆的2户,复式楼6户,工程未完成的26户,合计42户。另外,有24户尚未入住不愿意安装天燃气、不交户头费。由于自己签《管道燃气安装合同》时没看合同条款,也没有考虑到该小区业主实际情况,收不齐220户业主的天燃气安装户头费,导致履行不了合同。现在交了钱的业主用不上气,引发群体不安定因素,造成上访,物业与燃气公司又协商不成,自己作为中间人不知道该怎么办。 针对该起投诉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面大,太和县消协多次约谈某燃气公司负责人,向其摆事实说道理,做其思想工作。最终,某燃气公司和该小区物业各让一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某燃气公司为该小区180户业主接通天燃气(含已交费的156户业主),另外,24户业主未交天燃气安装户头费57120元,小区物业承诺代收或垫付交给燃气公司,燃气公司在一个月内完成安装供气。 这是一起因业主交钱用不上天燃气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一方面,某小区156户业主向某燃气公司交了天燃气安装户头费37万元,某燃气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其安装供气。另一方面,某小区物业负责人范某到某燃气公司申请安装燃气管道之前没有向该小区所有业主征求意见,确定安装燃气管道的户数,在签《管道燃气安装合同》前没有查看合同具体条款,造成其收不齐220户业主天燃气安装户头费,导致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朱娜本报记者季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