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设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档案保护开发

11.07.2016  14:10

      自今年5月1日起,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的保护与开发工作将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日前联合印发《国家重点档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一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分配方式、资金申报与预算下达、预算监管与绩效管理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国家重点档案是指由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在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档案。根据《办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等工作,并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国家重点档案一般性的抢救、保护及以地方内容为主的开发、保管保护条件的改善、档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养由地方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级负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该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对支持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的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年度待编档案数量、移交国家档案局条目数量;对支持国家重点档案的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的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分配。

      在资金申报与预算下达方面,《办法》规定,对国家重点档案目录基础体系建设,各地不需报送预算申请;对国家确定和组织的重大专题开发,各地根据实施方案和任务需要报送预算申请;对围绕社会关切的重点专题开发、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各地报送拟开展项目及其预算申请;对地方自行组织并已完成的,社会效益突出且中央财政未资助过的国家重点档案开发项目给予后补助支持。

      据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将根据各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监管。预算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对于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或不如实填报项目申请,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