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专项建设基金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07.11.2016  19:06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科学合理使用专项建设基金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要求,近日,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科学合理使用专项建设基金,扩大合理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避免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通知要求,专项建设基金投放应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场化运作的要求,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保持经济健康平稳增长。

      通知强调,有关金融机构投放专项建设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要求,不得要求地方政府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申报和使用专项建设基金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承诺等任何形式担保。

      省财政厅将会同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中的违法违规担保行为,促进专项建设基金科学合理利用,着力补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