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起纠纷 男子欲放火

14.07.2015  11:28

  因经济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朱某某将易燃物倒在自己身上,欲放火与对方同归于尽。处警民警当然没给他这个机会。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以犯放火罪对朱某某依法判刑。

  2014年3月底的一天,朱某某妻子与城南某商场签订租赁合同,经营眼镜店。此后,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同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上午10时许,朱某某在该商场6楼物业办公室声称要喝农药自杀,经民警调解后离开。11时许,朱某某与妻子再次来到6楼办公区,与工作人员戴某发生争吵。朱某某见妻子与戴某发生冲突,遂跑回到眼镜店内取出两瓶“义源牌”树脂漆稀释剂。

  在乘电梯上楼期间,朱某某将其中一瓶稀释剂倒在身上,出电梯后,朱某某左手持打火机,冲至该商场6楼物业办公室,欲点燃身上易燃物品,与戴某同归于尽。被民警阻止时,又从口袋内取出另一瓶稀释剂,往身上倾倒,现场民警奋力夺下朱某某手中的稀释剂和打火机,并将其及时控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与相关单位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未能选择正当途径解决,却将易燃树脂稀释剂,倾倒自己身上,并手持打火机欲在相关单位办公区点燃,虽被公安民警及时制止,但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