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女汉子”与人起争执 一脚将他人的腿踢骨折

24.09.2015  13:18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一件小事演变成了一次庄严的庭审,坐在被告人席位的余某悔恨不已。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女)到城关双湖路“梦幻干洗店”门前,因广告覆盖事情找被害人强某某理论,两人出言不逊,为之发生口角,在争吵的过程中强某某朝余某的右侧脸上打了一耳巴,余某朝强某某的右小腿部踢了一脚,造成强某某右骨中段骨折。经公安部门法医签定,被害人强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与被害人强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因广告覆盖一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使用暴力将被害人强某某殴打至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强某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周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