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杀人不负刑责 法院判定对其强制医疗

03.09.2014  18:02

  张某某实施暴力,殴打他人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张某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近日,颍上县法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2014年元月的一天上午,颍上县某镇的小彬来到二叔秦武家,他推门时没有推开,喊了几声也没人应,感觉不对劲,就翻墙进了院子里。

  进门后,小彬看到哑巴婶子张某某站在床边,二叔秦武则睡在床上一动不动。发现情况不对,他赶紧出去叫人,邻居们进屋后,看到秦武的头上受了伤。此时,秦武已没有了呼吸。小彬赶紧打110报警。

  小村庄里,人们议论纷纷:“秦武年近70岁,人很老实,平日里跟人也没发生过冲突,咋就突然被人打死了呢?”警方接警后,立即到现场提取足迹、血迹。经科学鉴定,结合调查走访,认定作案凶手就是报案人小彬的哑巴婶子,也就是秦武的“妻子”张某某。

  秦武很老实,平日也不爱说话,因为年轻时家穷,没能娶上媳妇。十多年前的一天,秦武从外地回来,带回张某某。张某某看上去有50岁。

  两人过起了日子。秦武的亲戚邻居都替他高兴。但是没高兴几天,亲友们发现不对劲了:这个女子不会说话,看上去挺凶,只要看到别人抽烟就上去夺,有时还拿邻居衣服之类的小东西。为避免是非,秦武平时就把她锁在院子里。

  秦武和张某某一起生活期间,两人经常打闹,张某某也打秦武,摸到什么工具就用什么打。起先,有亲戚邻居去拉架,但次数多了也就没有人过问了。

  以前,张某某打不过秦武,但近两年秦武逐渐年老体衰,打不过张某某了。张某某的精神状况也越来越不稳定。事发前几天,秦武找到哥哥,流露出要把张某某送走的念头。

  事发前一天,有邻居听见秦武与张某某打架,但没有在意,谁知发生了惨剧。

  经鉴定,张某某患躯体残疾伴发精神障碍,无责任能力。颍上县检察院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决定强制医疗。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适用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就本案而言,张某某持械故意伤害秦武,致秦武死亡,说明其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且已达到犯罪程度;经依法鉴定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同村村民能够证明张某某平常就好打人,可以认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法院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对张某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阜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