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改革创新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作为我市今年年内完成的33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订完善备受关注。10月9日从市公务员局了解到,《办法》修订各项工作已圆满完成,新《办法》得到了全市上下的广泛认同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
有效破解新“四化”问题
2009年出台的《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是全国首个、目前也是唯一一个公务员转任的地方性法规,为建立公务员转任长效机制奠定了法制基础。2008年以来,全市共有3362名市直机关公务员通过集中交流,转任到新工作岗位。
公务员交流转任的顺利实施,有效破解了公务员长期在一个部门容易出现岗位固化、结构老化、能力弱化、激情退化等新“四化”问题,推进了公务员管理体制创新,对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有重要意义。
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实践永不停顿。随着公务员转任工作不断推进,迫切需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管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纳良策
自2013年8月起,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采取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市直机关科级及科级以下公务员集中转任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和书面汇报材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别作重要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调研,对《办法》修改完善。
为此,市公务员局再次对转任工作进行调研,并会同市人大法工委、人选工委,市法制办组织召开了多次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及时草拟《办法(修改稿草案)》,并邀请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经过论证、征询意见和法制审查等程序,今年4月,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草案》;6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合肥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转任办法〉的决定》;8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正式批准通过了《草案》。
创新机制步入规范化轨道
此次《办法》的修订重点主要集中在转任年龄、集中转任周期、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转任、转任保障激励机制四个方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务员转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以上的公务员跨部门转任到新的岗位后,由于年龄偏大,适应新环境和转变角色较慢,留在原单位更有利于发挥其工作经验优势。因此,新《办法》将转任年龄上限修改为:“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满10年”,即男性50周岁、女性45周岁。
从转任工作实际看,人员变动过于频繁,不利于单位岗位职能发挥和干部培养使用;而集中转任周期过长,不利于公务员的多岗位锻炼和培养。因此,新《办法》将集中转任的周期修改为“每三年集中实施一次”。
针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人岗不匹配现象,新《办法》增加了“国家、省有关部门对专业技术职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相近职位间进行转任”的规定。
对公务员个体而言,更多的是关心转任到新单位后,能否得到更好的发展空间和舞台。因此,新《办法》明确“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转任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务员转任激励、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