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不抵债企业被卖,政府给力协助执行

17.12.2015  11:30
 

  安徽法院网讯  2015年12月10日,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得知被执行人汪某准备通过金寨县招商局领取其卖企业的款项后,即向金寨县招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提取了二十万元执行案款。

  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间,汪某因承包他人工程经常到崔某的钢材市场购买钢材,先后共欠下货款20余万元,崔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金寨法院,经法院判决汪某应归还崔某钢材款共计20万元。判决生效后,汪某表示尽快归还,但始终未履行诺言,崔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得,汪某在金寨工业园区有企业,但因资不抵债已将企业通过金寨县招商局转卖他人。得知这一消息后,执行法官随即向金寨县招商局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接到法律文书后,金寨县招商局积极配合,协助扣留提取了本案的全部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