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文化厅关于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经研究论证,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2项项目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见附件1)。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将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等1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见附件2)。
各地要认真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安徽省文化厅
2014年12月4日
附件1
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决定 |
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 无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 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
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 无 |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 | 下放至市级文化行政部门 |
附件2
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机关 | 设 定 依 据 | 处理 决定 |
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3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4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改为后置审批 |
5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6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7 | 设立内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8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审批 | 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9 |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10 |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11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 | 改为后置审批 |
12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 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 改为后置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