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下发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

12.08.2014  14:12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加强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建设,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提升队伍素质和保障水平,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为加快建设美好安徽作出新贡献。

意见提出, 一要 加强组织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要健全规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巩固发展村(居)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实现重点行业与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推动在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和信访等部门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人民调解窗口。 二要 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要充实工作队伍,加强业务培训,配强配齐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要推进人民调解专家库建设,加大人民调解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 三要 加强业务建设,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作用。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工作,由被动调解向主动化解、由事后调处向事先预防转变,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结合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要 加强衔接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效益。要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 五要 加强保障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要落实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支持和保障责任,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单位应当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六要 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要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指导管理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厅基层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