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 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明晰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推动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管道。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机关效能建设,加强组织领导。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本地本部门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及时公开相关政务服务信息
要及时公开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已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的单位,要增加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尚未在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有服务窗口的单位,应在本单位内服务窗口、办事大厅等显著位置,悬挂、张贴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设立服务咨询热线和投诉举报电话,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尽快纳入本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服务。
三、逐步实行网上办理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将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纳入本单位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反馈、网上监督。目前仍要求服务对象通过纸质材料当面申报办理的单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在一年内实现网上办理。
四、强化制度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时,要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等制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和便利企业原则,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重点事项督办、调度、考核等机制,做到主动服务、责任落实、规范执行和有效监督。
五、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内部、系统上下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同,创新工作举措,提升服务效能。省政府金融办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对于跨部门、跨行业企业上市(挂牌)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调度。各地要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形成推进我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合力,不断优化我省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一)
单 位 | 省政府金融办 |
有关职责 | 负责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历史沿革和资产权属等问题确认申请,向省政府提出确认意见;负责办理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征求意见,向省政府提出办复意见;负责召集直接融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进程中的问题。 |
服务事项1 | 向省政府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涉及历史沿革和改制资产权属规范等问题的办理意见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府金融办资本市场处,0551—62690965。 |
办理流程 | 1.收文: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市级政府对所在地拟上市(挂牌)企业历史沿革和资产权属等问题的确认申请,省政府金融办收文; 2.受理:省政府金融办按内部办文流程,交由相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3.会商:承办处室召集企业所在地政府上市指导部门或省属企业管理部门相关处室,以及企业、中介机构等召开见面会进行会商,并视情开展现场调研; 4.审核:承办处室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 5.复函:承办处室做出企业历史沿革和资产权属等问题的初步确认意见,草拟向省政府办公厅复函,经办领导审核后,函复省政府办公厅。 |
办理条件 | 1.企业所在地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提出对企业历史沿革和资产权属等问题予以确认的申请; 2.企业所在地市政府或省属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历史沿革和资产权属等问题出具意见; 3.企业的上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书及法律意见书等; 4.其他省金融办需要补充的资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30个工作日。 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提交书面资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办公厅网上公文办理系统流转→省政府金融办内网综合办公业务系统流转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省政府向市政府出具确认批复 |
服务事项2 | 向省政府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征求意见的办复意见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府金融办资本市场处,0551—62690965。 |
办理流程 | 1.收文:中国证监会来函要求省政府就是否同意企业上市出具意见,省政府办公厅转省政府金融办办理; 2.受理:省政府金融办按内部办文流程,交由相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3.会商:承办处室召集企业所在地政府上市指导部门或省属企业管理部门相关处室、企业、中介机构召开见面会进行会商,并视情况开展现场调研; 4.审核:承办处室综合相关部门意见,并审核企业相关材料; 5.复函:承办处室做出是否同意企业上市的初步意见,草拟向省政府办公厅复函,经办领导审核后,函复省政府办公厅。 |
办理条件 | 1.企业所在地市政府或省属企业管理部门对企业上市出具意见; 2.企业的上市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书或法律意见书等; 3.其他省金融办需要补充的资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30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中国证监会来函→省政府办公厅网上公文办理系统流转→省政府金融办内网综合办公业务系统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省政府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办理意见函 |
服务事项3 | 召开直接融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涉及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办理的问题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府金融办资本市场处,0551—62690965。 |
办理流程 | 1.收文:省政府办公厅转来关于协调办理企业上市(挂牌)相关事宜的请示,或者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申请,省政府金融办收文; 2.受理:省政府金融办按内部办文流程,交由相关业务处室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3.会商:承办处室视情召集直接融资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4.反馈:承办处室协调各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进程中的问题; 复函:承办处室草拟向省政府办公厅复函,经办领导审核后,函复省政府办公厅。 |
办理条件 | 1.企业向所在地市级政府要向省政府或者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跨部门、跨区域问题的申请; 2.省政府金融办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60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提交书面资料→企业所在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省政府办公厅网上公文办理系统流转→省政府金融办内网综合办公业务系统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批复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二)
单 位 | 省发展改革委 |
有关职责 | 负责按权限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负责与国家发改委衔接、沟通,并对需其审批的拟上市(挂牌)企业项目出具初步核查意见。 |
服务事项1 |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务服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0551—62999756。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人员核对材料、受理; 3.审查:省发展改革委有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审查,起草核准批复文件; 4.决定:报委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单位,取回文件。 |
办理条件 | 1.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2.具备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的申请报告;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1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42个工作日,项目公示7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提交资料→企业所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通过网上公文处理系统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核准批复文件 |
服务事项2 |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备案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务服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0551—62999756。 |
办理流程 | 1.申请: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人员核对材料、受理; 3.审查:窗口人员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审查,起草备案登记表; 4.决定:报委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单位,取回文件。 |
办理条件 | 1.市级投资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2.项目备案文本或备案表; 3.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5个工作日(不含项目公示7个工作)。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提交资料→企业所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通过网上公文处理系统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备案登记表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三)
单 位 | 省科技厅 |
有关职责 | 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项目立项、专利申报和成果登记。 |
服务事项 |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0551—62999803; 省科技厅高新处,0551—62653528。 |
办理流程 | 1.申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下发通知,各市科技局按照通知精神,组织辖区内企业进行申报; 2.受理:科技厅窗口受理各市认定机构联合推荐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 3.审查:省认定办(科技、财政、税务三部门)组织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参加专家评审会企业名单; 4.决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省认定办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作出通过或不通过评审的决定; 5.会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由省认定办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审,决定公示企业的名单; 6.公示:对通过会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7.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办理条件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原件);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复印件); 7.以上申报材料使用A4纸,一式两份。 |
办理时限、 要求 | 5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公示15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并选择所在市科技局(含广德县、宿松县)作为注册信息管理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各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提交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进入网上申报环节,填写申报材料→各市科技局审核→省认定办审核→在省科技厅、安徽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及国家高企管理工作网站上公示 注:复审和重新认定企业可用认定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颁发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四)
单 位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
有关职责 | 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负责省专精特新企业的上市(挂牌)推进和相关支持工作;负责按权限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协调相关政策性资金优先支持事项。 |
服务事项1 |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0551—62999761。 |
办理流程 | 1.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下发通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内企业进行申报。 2.受理: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3.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申报材料。 4.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最终评审出企业名单。 5.公示:对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
办理条件 | 申报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法人。 2.是各地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十名或安徽前五名,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一半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2%。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4.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5.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
办理时限、 要求 | 每年组织一次认定,集中受理、集中认定。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直接向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申报→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复核→公示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发文确认,颁发标牌。 |
服务事项2 |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核准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0551—62999761。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受理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处室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报委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单位,取回批复文件。 |
办理条件 | 1.项目申请报告;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6.市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15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批复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核准批复文件 |
服务事项3 |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省级权限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备案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0551—62999761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受理并核对申请材料; 3.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处室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报委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单位,取回批复文件。 |
办理条件 | 1.项目备案报告; 2.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表; 3.安徽省技术改造项目设备及技术清单; 4.市县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8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直接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窗口提出申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备案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备案登记文件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五)
单 位 | 全省财政系统 |
有关职责 | 负责引导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负责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财政扶持政策的制定落实,并对相关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服务事项1 | 对中小企业成功上市落实奖励 |
承办部门 | 各市县财政部门 |
办理流程 | 1.申报:企业成功上市后第二年1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申请; 2.受理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 3.复核:省财政厅复核申报材料,确定支持对象和资金额度; 4.拨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资金下达同级财政部门,由其按规定拨付。 |
办理条件 | 中小企业成功上市奖励所需资料: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填写《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奖补资金申请表》; 3.同级统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标准认定文件; 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通知; 5.财政部门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每年6月底前办结。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厅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 |
服务事项2 | 上市公司因改制补缴企业所得税奖励 |
承办部门 | 各市县财政部门 |
办理流程 | 1.申报:企业成功上市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2.受理并上报:同级财政部门整理汇总后并审核通过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 3.复核:省财政厅复核申报材料; 4.拨付: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资金下达同级财政部门,由其按规定拨付。 |
办理条件 | 改制补缴企业所得税奖励所需资料: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企业因改制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3.纳税申报审核表、税收缴款书等原始凭证; 4.企业和委托证券公司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协议等; 5.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资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30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各市财政局、省财政厅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六)
单 位 |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
有关职责 |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受理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相关申请,核实企业参保人数及缴费等情况,并出具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服务事项 | 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局,0551—62663167;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办理流程 | 1.申请:拟上市(挂牌)企业提出出具证明申请; 2.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受理; 3.核查:业务部门核实参保人数等,基金管理部门核实缴费等; 4.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5.出具:出具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办理条件 | 企业提供申请函(应注明参保证明的用途,列明需要证明的内容等)。 |
办理时限、 要求 | 3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局按属地管理权限予以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七)
单 位 |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 |
有关职责 | 负责协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产权登记问题;研究提出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土地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措施意见;对上市(挂牌)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
服务事项1 |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市、县国土资源局 |
办理流程 | 1.申请:拟上市(挂牌)企业向市、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指标申请; 2.受理:市、县国土资源局向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告; 3.决定:市、县人民政府批复; 4.送达:市、县国土资源局按批复意见办理。 |
办理条件 | 企业成立以来有关用地情况的报告(说明) |
办理时限、 要求 | 7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网上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批复 |
服务事项2 | 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0551—62553205; 市级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到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机构核对信息、受理; 3.审查:窗口人员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审查,起草证明初稿; 4.决定:报厅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企业,取回证明。 |
办理条件 | 出具企业成立以来有关用地情况的报告(说明) |
办理时限、 要求 | 7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网上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省、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土地合法合规证明 |
服务事项3 | 办理企业改制土地登记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市、县国土资源局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行政服务中心土地登记窗口提出企业改制土地登记申请; 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土地登记窗口受理; 3.审核:承办人员和科室负责人就登记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明确初审意见; 4.决定:报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5.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收费、发放证书。 |
办理条件 | 申请材料: 1.原土地使用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处置土地的批复文件; 3.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建设用地批准书。 涉及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 1.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2.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被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5.其他证明文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网上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核发证书 |
服务事项4 | 采取授权经营或国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备案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0551—62553119。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可以直接申请、邮寄申请、传真、电子邮件等申请; 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 3.审查:分送土地利用处、地籍测绘处、执法监察局会签; 4.决定:土地利用处汇总会签意见,厅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送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文件并在厅网站公示(不含特别程序时限20日)。 |
办理条件 | 所需资料: 1.土地估价备案报告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的申请文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2.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 3.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4.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文件;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审查和土地估价结果的初审意见(含土地 估价结果初审表)。 |
办理时限、 要求 |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时限20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网上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或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八)
单 位 |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 |
有关职责 |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办理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有关规划、建设和房产确权等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对上市后备企业在遵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方面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明晰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房产权属。 |
服务事项1 | 对拟上市(挂牌)的住房城乡建设企业出具无违反资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行为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551—62999768; 企业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窗口。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省住房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或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会同有关业务处(科)室人员对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审查; 4.决定:窗口首席代表签批; 5.送达:提供合法合规证明。 |
办理条件 | 企业需提供资料: 1.拟上市(挂牌)企业介绍信; 2.办事人身份证原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拟上市(挂牌)证明文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1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合法合规证明 |
服务事项2 | 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服务网点;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门户网站; 全国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各地区号+12329。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经办人持申报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申请; 2.受理:中心服务网点工作人员审核申报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后受理,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按照中心工作流程进行审核; 4.决定:中心服务网点负责人签批; 5.送达: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办理条件 | 1.规范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申请书(各中心网站下载); 2.带齐各地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各中心网站公告); 3.企业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 4.拟上市(挂牌)证明文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网点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合法合规证明 |
服务事项3 | 办理拟上市(挂牌)企业无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551—62999768; 企业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政务窗口。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对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会同有关业务科(处)室人员对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审查; 4.决定:窗口首席代表签批; 5.送达:提供合法合规证明。 |
办理条件 | 1.拟上市(挂牌)企业介绍信; 2.办事人身份证原件; 3.资质证书复印件; 4.拟上市(挂牌)证明文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现场即办(建立信用档案);2个工作日(未建立信用档案)。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平台或当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市、省直管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政务窗口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合法合规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九)
单 位 | 省农委 |
有关职责 | 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纳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负责组织和推荐企业进行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协调落实农业产业化相关扶持政策;做好重点上市(挂牌)后备农业企业宣传动员和培训工作。 |
服务事项 | 对拟上市(挂牌)农业企业进行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农委产业化产业化处,0551—62666761。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审批系统提出申请; 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核对信息、受理; 3.审查:窗口人员会同有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审查,起草证明初稿; 4.审核:报委领导审核;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企业收取证明文件。 |
办理条件 | 无 |
办理时限、 要求 | 60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农委网上申报审批系统提出申请→省农业委员会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提供证明材料方式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
单 位 | 省商务厅 |
有关职责 |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服务工作; 负责商业流通领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的挖掘和培育等相关服务工作。 |
服务事项1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外商独资)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0551—62999722。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省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省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人员核对信息、受理; 3.审查:省商务厅审批办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4.决定:报厅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企业,送达批复及批准证书。 |
办理条件 | 申报条件: 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股份制公司、投资性公司设立; 3.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申报材料: 1.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 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 3.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 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 5. 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 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7. 公司住所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8.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9. 董事监事会组成名单、投资者各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10.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材料(原件); 11. 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12. 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初审意见(原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下同)。境外投资者不以现汇出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者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投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境外投资者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需提交外商投资性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13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商务厅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批复及批准证书 |
服务事项2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0551—62999722。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省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省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人员核对信息、受理; 3.审查:省商务厅审批办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提出办理意见; 4.决定:报厅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企业,送达批复及批准证书。 |
办理条件 | 申报条件: 1.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股份制公司、投资性公司设立; 3.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 申报材料: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4.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监事委派书(原件)、董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8.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初审意见及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 9.公司住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10.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原件); 11.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境外投资者不以现汇出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者涉及境内企业/自然人境外投资后转头境内新设立企业的,应提交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外汇登记材料。境外投资者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需提交外商投资性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13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商务厅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批复及批准证书 |
服务事项3 | 涉及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初审转报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商务厅行政审批办公室,0551—62999722。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省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省商务厅政务服务窗口人员核对信息、受理; 3.审查:省商务厅审批办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查,向商务部驻外经商参处征询意见,提出办理意见; 4.决定:报厅领导审查决定是否转报商务部; 5.转报:厅审批办制文向商务部转报; 6.商务部批准后,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企业,送达境外投资证书。 |
办理条件 | 申报条件:境外投资国别为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或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投资行业涉及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申报材料: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15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商务厅网站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境外投资证书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一)
单 位 | 省国资委 |
有关职责 | 负责审核拟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批复。 |
服务事项 | 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批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局,0551—62687827。 |
办理流程 | 1.申请:省属企业或市属国资监管机构通过OA公文系统提出申请; 2.受理:委公文流转部门进行收文、分办; 3.审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审查,起草批复初稿; 4.决定:报委领导审定; 5.送达:通过OA公文系统进行分发。 |
办理条件 | 1.省属企业或市属国资监管机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申请文件; 2.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3.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 4.股份公司公司章程; 5.股份公司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登记表、营业执照; 6.省属企业或市属国资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历史沿革和符合国有股权管理相关政策的说明及附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30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提交书面资料→省属企业或市属国资监管机构通过OA公文系统提出申请→省国资委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批复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二)
单 位 | 全省地税系统 |
有关职责 | 负责运用税收手段,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妥善解决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各种税收问题;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地税系统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依法纳税情况证明。 |
服务事项 | 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无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的证明 |
承办部门及 联系方式 | 省地税局直属局; 各市、县(区)地税局。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机构所在地市、县(区)地税局或省地税局直属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 2.受理:主管地税局征管部门受理; 3.证明:主管地税局出具证明; 4.送达:主管地税局征管部门通知企业领取。 |
办理条件 | 企业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655号)提出书面申请。 |
办理时限、 要求 | 3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地税局网站或直接向所在地地税局提出申请→当地市、县(区)地税局或省地税局直属局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无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的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三)
单 位 |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
有关职责 |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工商系统引导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股权结构调整和股份制改造提供工商登记和工商管理方面的便捷服务; 及时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的证明。 |
服务事项1 | 省级权限内的企业登记:公司(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0551—64675069; 各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到该企业所属的登记机关登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 3.初审:受理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初审意见; 4.审批:审核人员审查并作出决定。准予登记的,制作并发放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制作并发放不予登记决定。 |
办理条件 | 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批准改制的文件; 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决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申请按《公司法》改制的,应当提交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决议或批准文件; 5.企业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按《公司法》改制或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8.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9.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10.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 11.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2.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3.改制同时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1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办理时限、 要求 | 5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工商局网站或直接向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省工商局、各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营业执照 |
服务事项2 | 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0551—64675061、64675080; 各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监管科、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股。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2.受理: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3.审查:对该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进行审查; 4.初审意见:对企业合法合规证明材料作出初审意见; 5.审批:分管局领导审批; 6.送达:出具企业合法合规证明,通知申请企业。 |
办理条件 | 1.企业申请提供合法合规证明材料的文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
办理时限、 要求 | 10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向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省工商局、各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合法合规证明 |
服务事项3 | 为拟上市(挂牌)企业提供企业工商底档及简明信息表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拟上市(挂牌)企业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 |
办理流程 | 无 |
办理条件 | 企业经办人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 |
办理时限、 要求 | 现场即办。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直接向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档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现场予以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企业工商底档及简明信息表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四)
单 位 |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
有关职责 |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
服务事项 | 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的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0551—62999702、63356029;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向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或所在地质监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对信息、受理; 3.审查:窗口人员会同有关业务处(科)室人员进行审查,起草证明初稿; 4.决定:报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企业,取回证明。 |
办理条件 | 企业所需资料: 1.拟上市企业书面申请; 2.拟上市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办事人身份证原件。 |
办理时限、 要求 | 3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直接向省质监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或所在地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省质监局或企业所在地质监部门按程序办理→出具证明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合法合规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五)
单 位 | 省安全监管局 |
有关职责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证明。 |
服务事项 | 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省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有关处室,0551—62999809、62999550。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通过省安全监管局政府网站网上申报审批系统提出申请; 2.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监管局窗口人员核对信息、 受理; 3.审查:窗口人员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或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进行审查,起草证明初稿; 4.决定:报局领导审查决定; 5.送达: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企业,取回证明。 |
办理条件 |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省安监局网站上传。 |
办理时限、 要求 | 5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安全监管局网上申报审批系统提出申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六)
单 位 | 全省国税系统 |
有关职责 | 运用税收手段,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妥善解决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历史遗留的税收问题;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依法纳税情况证明。 |
服务事项 | 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近三年依法纳税方面的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企业纳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或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0551—62831782。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通过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或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提出申请; 2.受理: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 3.核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4.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企业依法纳税证明,通知申请企业领取。 |
办理条件 |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
办理时限、 要求 | 3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通过省国税局网站或直接向所在地国税办税服务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企业纳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合法合规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七)
单 位 | 合肥海关 |
有关职责 | 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企业资信证明。 |
服务事项 | 出具拟上市(挂牌)企业资信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企业注册地海关报关厅,咨询热线:0551—12360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或单位介绍信); 2.受理:注册地海关经办关员受理; 3.核查:经办关员进行核查并报批; 4.通知:经办关员通知企业,取回证明。 |
办理条件 |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书面申请或单位介绍信(注明申请事项、具体时间段) |
办理时限、 要求 | 3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直接向注册地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或单位介绍信→注册地海关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企业资信证明(加盖合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专用章)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八)
单 位 | 安徽证监局 |
有关职责 | 负责企业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及验收,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
服务事项 | 办理企业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及验收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二处,0551—65367107。 |
办理流程 | 1.受理首次辅导备案申请,确定首次备案登记日。 2.审阅辅导期内备案报告,关注项目风险及后续情况。超过6个月未报送备案报告的,视为辅导自动终结。辅导期内变更保荐机构,重新办理首次辅导备案。针对市场传闻和媒体质疑,视情况督促中介机构核查或直接核查。 3.保荐机构提出辅导验收申请,安徽证监局组成辅导验收小组对辅导工作进行现场评估验收,验收工作结束且保荐机构内核通过后,按程序出具验收报告。 |
办理条件 | 1.首次备案监管:保荐机构需报送辅导备案报告、《安徽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公司辅导工作基本情况表》(安徽证监局于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外网披露上述材料)、辅导协议及辅导企业综合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总体情况、历史沿革、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情况、主导产品及经营模式、产业政策、行业地位及竞争优势、募集资金初步投向等内容);审计机构需报送工作协议、审计报告及辅导企业财务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及原因、盈利能力分析、营运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等内容);律师事务所需报送法律服务合同及辅导企业法律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资产权属、独立性、规范运作、重大诉讼等内容)。 2.辅导期监管:保荐机构至少每6个月报送1期辅导期内备案报告(安徽证监局于收到材料后5日内在外网披露,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等)、辅导协议签订情况、辅导工作总体计划执行情况、辅导工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3.辅导验收监管:保荐机构提交辅导验收申请,并准备好申报材料初稿(包括招股说明书、保荐工作报告、公司近两年或三年审计报告、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及各中介工作底稿;保荐机构内核进场后,安徽证监局派员开展现场验收;保荐机构内核通过后,向安徽证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安徽证监局于收到材料后5日内在外网披露);按程序出具验收报告。 |
办理时限、 要求 | 辅导备案无期限要求,保荐机构认为辅导达到计划目标且内核已开展现场工作的,可向安徽证监局申请辅导验收;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保荐机构提交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及验收书面申请→安徽证监局按要求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辅导监管报告 |
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
(十九)
单 位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有关职责 | 负责支持落实境外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的外汇调入和结汇事宜;指导、协调金融机构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受理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申请,并分转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开具有关外汇管理行政处罚记录方面的证明。 |
服务事项 | 为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外汇管理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证明 |
承办部门 及联系方式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0551—63691229; 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国际收支处外汇检查科,0551—63691145。 |
办理流程 | 1.申请:企业将申请资料递交至人行合肥中支办公室纪要科; 2.受理:人行合肥中支办公室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流转至外汇检查科; 3.审核:外汇检查科预审后,会签相关处室,报局领导审批; 4.送达:出具合规证明,通知企业领取或邮寄送达。 |
办理条件 |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金融机构提供金融许可证); 4.其他外汇局所需资料 |
办理时限、 要求 | 20个工作日。 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行政问责制。 |
办理方式 | 企业直接向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程序办理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办理结果 体现形式 | 出具合法合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