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固本夯基焕活力

11.03.2017  10:07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2016年10月,中央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今年两会上引起了代表委员的热议。

  “‘三权分置’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在世界上没有先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解决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问题,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全国政协委员牛盾的一席话,也是广大代表委员的心声。

   确权是基础:给承包农户吃上定心丸

  “承包地确权是首要任务,这个工作极端重要,权属不清晰,怎么进行‘三权分置’?全国已有大约60%的承包地实现了确权登记,剩下的是难点,越往后推进就越难。”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业大学校长柯炳生一语中的。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营口市副市长高炜认为:“土地确权不得到解决,会直接影响土地流转效率,这是一环套一环的。作为承包者,土地确了权心里才踏实;作为经营者,明确土地承包人是谁,心里才有底了。

  “土地确权难度大,很大原因是由于存在权属纠纷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乡邻纠纷,一个是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村民之间的土地分割非常复杂,从初分到现在,发生了很大变化,婚丧嫁娶之后,又引发了很复杂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高波说道。

  “一个村庄有一个村庄的历史,个体情况更是复杂多变。既要尊重历史,也要照顾现实。”高炜建议,应由国土、农业等部门建立土地权属纠纷仲裁机构,要明确法律规定,同时提高确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流转是核心:平等保护承包者和经营者权益

  承包地流转与否是“两权分离”和“三权分置”的根本区别。

  全国政协常委陈锡文认为,“三权分置”很重要的一个核心是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无论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土地流转绝不能搞行政命令、不下指标、不一刀切。

  “土地承包权是集体所有制成员——农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收益保障,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收益,都带有保障的意味,相当于农民的‘土地社保’。”全国政协委员钱克明与陈锡文观点一致。

  那么,经营权可以怎么用?“三权分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等。

  “三权分置”特别明确:经营者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许多代表委员认为,这一条很有含金量,金融支持与经营权挂钩,对搞活经营权意义重大。

  而种粮大户、合作社和农户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健康有序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纠纷,一种是口头流转,没有文字合同;一种是由政府牵头进行整村连片流转,农民没有自主权。”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副会长徐淙祥建议,要完善出台具体的指导意见,明确土地流转方式、费用以及土地使用性质,比如土地经营权转让不能漫天要价,也不能强迫流转,应有价格规范,合理的承包价格有利于规模经营。

   共赢是目标:让承包者和经营者结成利益共同体

  “三权分置”的目的在于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满足承包农户和经营者的利益诉求。

  “承包者想获得更多流转租金,经营者要降低生产成本,两者看似利益冲突,但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在一条船上,搞不好甚至会两败俱伤。”谈到近期一些种粮大户出现“毁约弃耕”现象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张晓山说道。他建议,要探索更好的办法让承包者与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比如土地入股分红、保底分红等,让双方利益一致。

  “正常的、符合经济规律和市场要求的土地流转,我相信不会出现大的波折。如果说出现了大波折,那一定背后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过去几年,在某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流转土地面积越大,政府补贴越多的情况。现在政府补不起了,也不符合市场规律,不合理的流转也就难以为继了。”陈锡文认为。

  全国政协委员朱保成提出,要密切关注基层在“三权分置”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不要照搬一个模式,引导地方因地制宜地选择规模经营方式。

  “为了减少风险,要让双方结成契约关系,自己达成共识。经营权权能到底有多大,取决于承包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约议定。”张晓山说。

(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曹茸 王澎 崔丽 毛晓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