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批复
财资〔2016〕603号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江国治为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
三、江国治(注册证号34100019)、卜云飞(注册证号34130017)、管孝东(注册证号34070011)、丁同兵(注册证号34060011)、邓慧芳(注册证号34060073)、昂华仲(注册证号34120021)共6人,为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注册资产评估师,上述人员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四、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办公地址在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西999号新际商务中心C幢803。
五、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可在你公司授权范围内,以分公司名义出具除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以外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七、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加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后,及时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八、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厅有权撤销授予你们的行政许可。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