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5万余元充当保护伞 蚌埠市公安局原刑警队长获刑三年
少则两三千元的 购物 卡,多则价值十余万元的房产,就可以“买通”刑警队长充当“保护伞”。近日,蚌埠市中院对蚌埠市公安局原刑警支队支队长牛克志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牛克志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以受贿25万余元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刑警队长受贿25万余元充当保护伞
2001年1月至案发,牛克志先后担任怀远县公安局政委、局长,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局长,蚌埠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蚌埠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等职务,法院查明,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贿赂价值253359元。
白某在蚌埠市经营一家国际大酒店,2008年,其认识时任蚌埠市龙子湖区公安分局局长的牛克志,逢年过节,白某都会到牛克志办公室看望他,并送给他购物卡,6年间共送了价值45000元的购物卡。
据白某交代,之所以送给牛克志购物卡,是其做酒店希望在公安局有一个有分量的人罩着,万一出事了,可以找牛克志帮忙。正如白某所希望的,2013年初,其曾被人匿名恐吓,牛克志安排公安相关部门去查,虽然没有查出什么问题,但自此之后再没有人再来恐吓白某。
陈某某是蚌埠一家公司工作人员。2009年,有人举报陈某某挪用公司资金,时任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的牛克志负责处理该案。陈某某为了感谢牛克志在案件中给予“关照”,让其姐夫洪某送给牛克志购物卡,而洪某认为牛克志是市经侦支队支队长,公司将来有什么事情可以找他帮忙。2009年至2011年中秋、春节,洪某共送给牛克志购物卡1万元。
在法院认定是25万余元受贿金额中,其中光购物卡就有11万元。除了白某和洪某外,牛克志还先后收受蚌埠市钰城集团监事杨某、中国 银行 蚌埠泗水桥支行行长姚某、浦东银行蚌埠分行工作人员张某等人的购物卡,每人少则2000元,多则上万元。
低价购房转手获利10万元
2003年,荆淮房地产公司开发怀远县第三砂石厂地块,该公司负责人常某在第三砂石厂地块建了两套独门独院的房屋。时任怀远县公安局局长牛克志以10万元的价格从常某处购买了一套房屋。此后,为掩饰低价购房的行为,牛克志让常某补齐相关购房手续。常某按照商品房购销方式以牛克志的儿子名义为其办理了产权证,并承担了办证费用。2015年,牛克志以65万元价格将该处房屋出售他人。案发后,经永合评估公司评估,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该处房屋市场价值207800元,牛克志获利107800元。
牛克志在侦查阶段也承认,之所以低价购房,也是因为常某可能对其有所图:“我当时任怀远县公安局局长,他肯定想以后有什么事找我帮忙。”而牛克志也确实帮过常某忙。2004年左右,牛克志任怀远县公安局局长,常某的邻居曹某家小孩和他人发生矛盾、打架。当时公安局要拘留曹某家小孩,常某找牛克志帮忙,后来该小孩没有被处理。另外常某还曾找牛克志帮忙给公司车上了一个较好的车牌号。
此外,法院还查明,2011年初,牛克志与其驾驶员商议合伙经营混凝土搅拌车。后牛克志利用担任蚌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的身份,找到蚌埠某混凝土搅拌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要求在购买、经营混凝土搅拌车上予以关照。刘某某答应,同时免除其中一辆车的首付款35559元,牛克志表示认可。直至2013年结束经营,牛克志一直未支付该笔首付款。
2016年10月,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对牛克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一审判决后,牛克志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蚌埠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遂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