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恋爱之名与七年级女生开房 泗县无良男子获刑5年

21.11.2014  12:54
核心提示: 鲍某某,男,22岁,社会闲散人员,无固定职业,经常在网络上闲游,经人介绍,偶遇某中学七年级13岁女生项某某。项某某学习态度不端正,长期痴迷网络,成绩不好,与鲍某某结识后,在网络上交往频繁,常此以来,遂产生辍学念头。

明明知道对方是一名七年级的学生,却以谈恋爱的名,与年仅13岁的少女到宾馆开房。近日,泗县法院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五年。

鲍某某,男,22岁,社会闲散人员,无固定职业,经常在网络上闲游,经人介绍,偶遇某中学七年级13岁女生项某某。项某某学习态度不端正,长期痴迷网络,成绩不好,与鲍某某结识后,在网络上交往频繁,常此以来,遂产生辍学念头。

2014年8月28日下午,因不想再上学,打电话让鲍某某将其从家里带离,却发短信给自己父亲,谎称已外出务工。项某某家人接息后,万分着急,四处寻找,多方联系,方知不谙世事的女儿被一鲍姓男子骑摩托带走,项某某家人随即报警。经警方多方侦查,终于找出线索,于第三日在泗城某一家小宾馆内将鲍某某抓获,找到项某某。此时项某某已被鲍某某奸淫猥亵多日,项某某及家人羞愧悔恨,无地自容。

2014年11月4日,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与被告方围绕通奸与强奸行为,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合议庭的法官们,认真审阅了卷宗,仔细分析情节,充分调查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结合伦理道德,依法判定鲍某某强奸罪,获刑五年。被告鲍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伏法。项某某及亲属悲喜交集。(曹杰 孙雪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