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高校毕业生五门课补考丢学位 状告母校胜诉

23.05.2015  11:59

本报讯 上大学期间,汪某不够努力,造成五门课补考后才过关。结果,在毕业时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遭到拒绝。一怒之下,汪某就将母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学校给自己发放学位证。昨天,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尽管学生补考事实存在,但其学校规定中“语义不清楚,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分歧”,最终败诉。

四年大学过程中,汪某不够努力,其中专业必修课有三门课、专业限选课和学科基础课中各有一门在第一次考试中未及格。经过努力后,这五门课在补考过程中及格。2014年7月,汪某获得了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然而,由于其五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才及格,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商,汪某被列入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得到结果,汪某向学校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按照学校2009年制定的《学士学位细则》规定“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中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自己只有四门课程在列,不属于不授予学士学位情形,希望学院颁发学位证。

对于汪某的异议,学校驳回了其申请。无奈之下,汪某将母校告上法院。接到汪某的起诉后,学校所在地法院受理了该案。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涉事学校《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中“虽获准毕业,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五门或五门以上课程(含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限选课)经过补考才及格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不够严谨,语义不清楚,在理解上出现分歧。同时,该规范性文件在括号中列举其适应的典型事项后,未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应当属于完全列举。最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该校不授予汪某学士学位决定。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认为自己学院作为规定的制定者,对该文件享有解释权,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过审理后,合肥中院认为,学校不以新规定授予汪某学士学位有失公允,违背平等的法律基本原则。汪某在学校期间经补考后已经及格并获得2.57的平均学分绩点,该绩点高于学校“本科各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不授予学士学位规定的绩点,一审判决认定学校不授予汪某学士学位主要证据不足成立。

昨天,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驳回了学校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就意味着,汪某有望拿到属于自己的学位证。

本报首席记者 袁星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