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09.10.2016 15:05
本文来源: 财政厅
财会[2016]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三去一降一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附件.docx
财政部
2016年9月22日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9.10.2016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