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挥刀相向 砍伤他人自己获刑

14.03.2016  16:47
摘要 2014年7月11日上午十点左右,郑某某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老街某小区早点店门口,在此经营早点生意的彭某某认为三轮车挡道,将三轮车挪至一旁。为此,郑某某与彭某某的儿子发生口角,彭某某见状,拿着自己切饼用的菜刀将郑某某头部、肩部砍伤,后被周围群众拉开。

  因一言不合,老板对挡生意的三轮车主持刀相向,结果伤人之后也将自己送进监狱。

  2014年7月11日上午十点左右,郑某某将一辆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合肥市庐阳区双岗老街某小区早点店门口,在此经营早点生意的彭某某认为三轮车挡道,将三轮车挪至一旁。为此,郑某某与彭某某的儿子发生口角,彭某某见状,拿着自己切饼用的菜刀将郑某某头部、肩部砍伤,后被周围群众拉开。案发后,现场群众报警,公安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彭某某带回处理。

  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5年9月,彭某某与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支付郑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取得郑某某谅解。

  2016年3月2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彭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来源: 合肥晚报     作者: 王鹏 李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