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社居委书记和主任“搭档”倒卖土地获刑

17.10.2014  18:13

  中安在线讯 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街道七里塘社居委原书记和主任私下合谋,通过家人成立空壳公司,低价购买村属企业的土地和厂房。在辖区村民组拆迁时,这两个搭档再次合谋虚报拆迁资料,套取补偿费。10月8日,记者获悉,两人经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后,分别获刑并处没收财产。

  据审理查明,2000年10月起,李安年在任合肥市新站区七里塘街道七里塘社居委书记兼任村属企业合肥金鑫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时任社居委主任的被告人陈增和共谋(2002年4月起任职),伙同陈某成立合肥市祥坤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祥坤公司),由陈某、李安年的妻子李某、陈增和的儿子陈涛、吴某四人为股东,各占股份25%,陈某为法人代表。

  金鑫公司与祥坤公司于2004年10月16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约定,金鑫公司以每亩地16万元的价格,将三亩土地转让给祥坤公司。实际上,2005年4月,祥坤公司到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将金鑫公司所有的6.33亩土地进行申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同年7月,李安年、陈增和、陈某将金鑫公司6.33亩土地及厂房以3亩的价格共计款人民币70万元转让给祥坤公司。经鉴定该土地及厂房价值人民币227.2万元,差额157.2万元被李安年、陈增和以及陈某三人非法占有。案发后,三人将157.2万元赃款退缴到检察院。

  另查明,2004年至2006年间,原七里塘街道委托七里塘社居委统计其下属丁塘、花塘村民组征地拆迁时,李安年伙同陈增和弄虚作假,虚报14人拆迁资料虚增土地及大棚面积等,套取土地及青苗补偿费共计123万余元不入账,用于不合理开支,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安年、陈增和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李安年、陈增和、陈某已退还全部赃款,又系初犯,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决李安年犯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陈增和犯职务侵占罪、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记者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