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粮食局党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4.09.2014  19:44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安徽省粮食局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4年9月22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粮食局党组
2014年9月22日

安徽省粮食局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局机关干部”),局属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以及下属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
      第三条 现职局机关干部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第四条 现职局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交流到企业任职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任免职手续,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 
      第五条 现职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任职)的,经批准最多可在出资的企业兼任1个职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任前事先征得同意;达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经营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后,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一并免除。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四年,每个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在同一企业兼职一般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第七条 符合兼职(任职)规定的领导干部申请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并提供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的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 
      2.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3.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兼职(任职)手续。 
      第八条 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薪酬,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在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所在单位,报告内容包括履职情况、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并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的情况需作详细说明,是否获取薪酬、奖金、津贴、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以及职务消费、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须附所兼职企业出具的证明及明细材料。干部所在单位应对报告的有关内容严格审核,发现有取酬或其他违规行为应坚决予以纠正。 
      第十条 领导干部个人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局属各单位在审批或审核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时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局机关干部和非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兼职(任职)的解释和职务范围及其他未尽事宜按《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今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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